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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承诺书

书信函2.93W

尊敬的各位xx大厦业主:

住宅承诺书

我们已取得南宁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室(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

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个人住宅改建承诺书

泉港区人民政府:

本人系 镇(街道) 村(社区)的村民(居民)。现拟对原有危房实施翻建,经慎重考虑,承诺如下: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有虚假,本人自愿撤消翻建审批手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2、服从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规划,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翻建,若建筑面积超过批准的面积和高度,本人自行拆除,并愿意接受政府执法相关部门处罚;

3、服从政府项目征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征用,无条件配合政府实施拆迁。

承 诺 人:

夫(签章):

妻(签章):

共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我司(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租赁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1—a栋3单元401号房(下面简称:该房屋)仅作为我司设立分公司登记经营场所。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经业主同意,有关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因业主数量较多,且业主有不在小区居住的、有未装修入住的等等原因导致未联系签署,我司对该房屋只作为分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场,不使用该房屋作为公司业务联系地点,只供本公司员工住宿使用,我司因承接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需要成立分公司,且时间紧急,待项目场所获取相关的使用证明后变更其经营场所,望居委会给予方便,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开设证明。我司将作出如下承诺:

一、该房屋只作为我司注册设立分公司登记经营场所,只提供给本公司员工住宿,不作为公司联系联系地点;

二、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四、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五、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我司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

特此承诺。

业主签名:

2012年10月18日

单位名称:

2012年10月18日

业主将住宅改作经营士多小店承诺书

本人系**大厦a座1e业主董xx, 因我妻子无工作, 育有两个小孩, 经济困难, 特申请将**大厦a座1e住宅改作经营士多小店。

现本人与**大厦业委会已达成如下协议,本人并承诺如下:

一、**大厦a座1e住宅只改作经营士多小店使用,不开设牌室,不在店内聚众打牌聚会,不得从事进行任何赌博活动,否则业委会可单方中止“住改商”经营许可权。

二、**大厦a座1e住宅改作经营士多小店后,必须符合消防使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由业主自行负责。

三、士多小店不出售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保证从正规渠道进货,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若出售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业主自行负责,业委会可单方中止“住改商”经营许可权。

四、本士多小店由业主自主经营,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否则业委会可单方中止“住改商”经营许可权。

五、本人承若不在门上、窗户等户外张贴任何推销广告。

承诺人:**大厦a座1e业主 董xx

承诺书(住宅改为办公或经营场所

本人 ,身份证号: ,是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69号一城峯景(畔山豪园) 栋 号房业主,为秉承创建和谐社区的宗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人承诺在取得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下的住宅改为办公或经营用房,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及相关规定,同时,每月准时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物业费用。

如果本人将住宅改为办公或经营性用房,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经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消除他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由本人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时 间:

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工程内容: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 工程计划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四、 建设方的责任:

(一) 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 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 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 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 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 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料;

3、 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 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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