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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寄养保证书

书信函2.26W

甲方: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儿童寄养保证书

乙方:(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寄养孤儿: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

(二)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保障孤儿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在因灾享受自然灾害救助时给予优先照顾。

2、甲方负责向慈善组织联系,为孤儿争取助学、助医等帮扶。孤儿年满18周岁即成为成年人,需自行解决生活、就业等相关问题。

3、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4、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5、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1、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书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2、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外籍儿童寄养保证书

承担寄养人姓名被寄养人关系工作单位、职业电 话家庭地址电 话被寄养人姓名中文出生日期外文出生地国籍护照号码有效期被寄养人在沪住址

承 担 寄 养 者 声 明

我保证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负责其儿童在沪期间寄养的一切事宜,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并保证被寄养儿童按期出境,违者愿依法接受处罚。

声明人签名:

(承担寄养人)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  三、办理寄养儿童保证书公证应注意: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