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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商家与商户间合作合同协议书

书信函1.74W

电商平台与商户之间在进行合作的时候,签协议书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起到法律保护的作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电商平台商家合作协议,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电商平台商家与商户间合作合同协议书

  电商平台商家合作协议篇一

甲方:

乙方: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旗下食品产业链优势,乙方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能力,就双方合作建立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旗下食品电商平台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是拥有金熊食品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此次合作甲方将针对电商平台设计开发生产出10个系列以上的的品牌产品,并与乙方对该品牌产品在互联网上进行分销、零售。

1.2.乙方拥有或建立专注于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的运营团队,凭借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成立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二条、合作方式:甲方通过提供专供电商运营的食品品牌商品以及相关资源,乙方则负责为甲方该项品牌产品提供运营服务,包括网站/网店建设、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物流配送、收款结算等服务。双方建立电商战略合作关系。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20xx年6月1至20xx年6月1日止。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 甲方负责提供电商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并提供线下实体销售点体系的合作支持。

4.1.2.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客户的产品批发、零售指导价格分级原则,甲方负责监管。

4.1.3.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4.1.4.甲方负责监管乙方运营期间各方面工作进度。

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应制作为建设电商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并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必要时,可由甲方提供配合和协助。

4.2.2.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4.2.3.乙方应对电商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对甲方负责。

4.2.4.乙方应确保电商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4.2.5.乙方负责网上电商平台的品牌建设、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4.2.5.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本条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投资权益及收益分配

5.1.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注册在“阿里巴巴的小旺熊”为电商品牌以及运营载体 (以下简称小旺熊)为项目投资主体。

5.2.资金方面,甲方出资万元整 占投资比例51%,乙方劳动技

术出资作价万元整,占投资比例49%。

5.3.资源方面,甲负责提供产品品牌、仓储、售后网点等资源;乙方负责提供电商运营管理与技术资源。

5.4.薪资待遇方面,合同期内工资待遇与福利按照行业岗位级别计算,视具体情况上下调整。

5.5.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方面:

5.5.1.甲乙双方(后面称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其核算原则为为:独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5.2.合作所得毛利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除去各项运营成本,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51%;乙方: 49 %。

5.5.3.在合作债务承担上,合作双方对合作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合作期满的资产的分割:

6.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有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至后,甲乙双方的出资现金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6.2.对于乙方以劳动技术作价万元出资为干股,仅为合作期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再以现金返还。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产业链属于家族经营,因此乙方未参与的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产业链领域(即电商平台外产业链),乙方不享受其销售净利润股份。

7.2.对于甲方负责提供的电商平台所售商品(指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

司供货商品)的成本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考虑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股东利益。

第八条、结算

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甲乙所聘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双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乙双方在收到账务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货款及盈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甲方

乙方

  电商平台商家合作协议篇二

甲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1

传 真: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一、项目

御景湾·人和好景 项目,该物业位置郴州市冲口路高尔夫大道,地号d03地块。

二、合作期限

自20xx年6月22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另行签订销售合同。

三、合作范围

甲方和乙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宗旨,就甲方开发的物业(住宅和商铺)在乙方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和开拓网络销售渠道,甲方负责提供销售的物业(住宅和商铺)、为双方宣传推广的活动支持、销售佣金结算;乙方负责在网络平台的运营活动以及在网络的销售渠道。

四、委托方式

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开发项目销售的网络房产电商销售服务方。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该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2)甲方向乙方提供用于郴房网房产电商平台推广所需资料,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资

料完全真实;

(3)如销售情况有新的变化(销售价格调整、销控调整、优惠政策变更等),甲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乙方,实际情况以项目销售现场公示为准;

(5)甲方承诺客户支付在乙方电商平台的保证金可抵房款使用;

(6)甲方同意乙方电商平台发布的价格为乙方独享价格,并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折扣严格执行;

(7)负责与购楼客户签署《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定金、房款;对于《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乙方有权留存复印件;

(8)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的销售工作,并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房源销控表并盖上公章给乙方;

(9)为帮助甲方开发物业销售的推广和炒作,甲方应积极配合、支持乙方在不同阶段在网络电商平台上进行的销售让利活动,比如、特价房、秒杀、拍卖、抢购等活动;

(10)甲方应积极配合、支持乙方的购房现金券,按合同约定的面额,保证乙方的购房现金券可抵房款使用;

(11)乙方将根据项目特性以及网络推广情况,举行现场团购活动,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的销售工作,并及时与乙方核对销售业绩;

(12)甲方承担客户统一看房日现场活动组织的相关费用(包括:看房大巴、活动现场布置、活动奖品等有利于客户成交的合理费用)费用需提前向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1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的销售工作,并及时与乙方核对销售业绩,为乙方提供业绩确认及款项清单等资料(采取一周核对一次);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负责向乙方提供该物业的销控表;

(2)甲方需配合乙方跟进销售服务费结算;

(3)甲方提供乙方为甲方开发项目进行现场团购销售活动所需的宣传物料。

3、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专业的电子商务运营团队,负责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运营,包括网络销售活动策划,推广,美工,网络客服等;

(2)乙方负责甲方网络销售项目、房源的专属页面的制作与发布;

(3)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在郴房网电商平台的推广与销售;

(4)乙方需将有诚意的客户提前以短信或将客户带到本项目进行登记,甲方确认后,此

客户为乙方有效成交客户。甲方唯一对接人为现场销售经理或甲方销售经理指定人员(对接电话为廖砂:18073508165)

(5)乙方不得对外作出超出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上的承诺范围,不得作出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的承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品牌形象;

(6)乙方须对服务过程中因乙方产生的客户纠纷和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对甲方的销售数据、价格等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7)合作期限内,乙方工作人员应注重职业道德、个人形象,坚持文明销售、礼貌待客;

(8)乙方须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督促客户交缴首付款及楼款和办理按揭手续有关资料;

(9)乙方自行承担营销团队在营销工作中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责任;

(10)按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签署的销售底价方案执行,乙方销售不能低于双方共同核定签署的销售底价。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擅自将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价销售物业;

(3)乙方不得向客户乱承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销售程序

(1)网络销售:乙方将所网络报名的客户提前以短信、乙方客服人员带领客户前往或购房客户需手持郴房网盖章的购房现金券的形式与甲方确认,甲方确认乙方所转介的客户为有效客户后,甲方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须协助接待客户并在《御景湾·人和好景客户联动确认表》上签字,该确认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备查;

(2)现场团购销售:乙方利用本身的优势和渠道组织客户前往甲方项目现场,按双方约定的团购优惠政策执行。甲方负责现场团购客户的销售工作、负责与购楼客户签署《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定金、房款;

(3)有效客户:经乙方短信知会确认、填写《御景湾·人和好景客户联动确认表》或手持郴房网盖章的购房现金券确认则视为乙方有效转介客户,自客户登记并确认起20天内视为有效期,有效期内成交的亦视为有效客户成交;

(4)所有购楼客户须由甲方与其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所缴定金

由甲方收取并开具相应收款收据,房款由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5)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支付首期款并签署《银行按揭合同》及按揭资料在所属银行面签审核通过市房产局备案后,乙方之销售工作完成;

七、现场团购及网络销售的佣金

(1)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按照乙方成功销售之物业支付乙方销售服务费(即佣金),每套物业佣金如下:

(2)客户认购定金统一收取贰万元,由于客户原因违约,扣除2000元,甲、乙双方各占1000元,其余归甲方所得。

(3)结算标准:

1.乙方转介之一次性付款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满房款后并由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结算佣金;

2.乙方转介银行按揭客户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满相应首付款,按揭资料在所属银行面签审核通过并由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佣金结算。

(4)在乙方转介客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后,乙方就相应单位之转介工作即告完成,甲方于转介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满相应首付款,按揭资料在所属银行面签审核通过市房管局备案后的7天内按第七条(1)款内容结算乙方的应收佣金并将佣金转账至(李志雄,银行账号为6229662980000144)的账号内实行佣金的单独分流,乙方也于甲方转账当天内提供相应佣金金额的税务发票。乙方的.应收佣金由春秋地产李志雄于甲方转账款到后的当天内转至乙方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分行燕泉广场支行,银行账号为6227002980390042251的账户。

(5)甲方如按照乙方提交的结算依据超过7天后不按时支付乙方佣金,则甲方同意按应付佣金总额每天0.5‰计算延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

(6)乙方指定人及指定收款账号为:

开户银行: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特别说明:所有费用由乙方开具正规(国税)发票,甲方开具转账支票给乙方,每次结算时乙方需提供成交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乙方公章。

八、客户界定

(1)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以短信、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前往、现场团购上门客户都属于乙方客户;

(2)手持郴房网购房现金券的上门客户都属于乙方客户;

九、优惠价格

以下优惠购房客户只享其一:

(1)现场团购销售及网络销售:乙方网络享受的优惠或折扣除享受甲方现所有优惠或折扣外,乙方还独享有 98折 优惠或折扣;

(2)购房现金券:为保证购房现金券的正常使用和使客户顺利成交,乙方还享受双方约定的购房现金券面额优惠;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所有条款,共同执行。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行为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十一、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壹式肆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