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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书通用15篇

书信函2.12W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职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职协议书通用15篇

离职协议书1

摘要: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关键词: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经济补偿;解除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由于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用人单位不再青睐侵权之诉这类事后救济途径,更多地选择了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这种事前保护途径。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离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约定,仅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本文尝试着进行探索,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离职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需要保护,当二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利益权衡。结果,法律会保护

[1]比较重要的权利,牺牲比较次要的权利。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希克斯理论,该

理论认为倘若受益者在补偿受损失者之后情况比过去好,那么对社会来说情况就会比过去好。可惜,卡尔多-希克斯理论完全没有考虑补偿的现实性,按此理论操作可能造成以损害部分权利人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福利最大化。实际上,美国法院适用的“不可披露原则”的效果就相当于此。根据该原则,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法院根据前后雇主的竞争性、雇员在前后两家单位中承担职务的相似性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雇员必定会在履行其新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么法院可以认定雇员存

[2]在潜在的侵权威胁并因此下达禁止该雇员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执业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则”因侵害劳动者的权利而备受争议,因为在法治社会,只要是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不管她“多么卑微”。因此,在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时必须给予他合理的补偿,而且这种限制也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言,如果非要某种权利

[3]作出让步,也必须遵循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二、离职竞业禁止的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对任何一个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是来自本公司现在的及以前的雇员。正因如此,各国立法普遍认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成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将其他员工作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限制劳动者利用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劳动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否则,会过度损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市场竞争。为了能够有效区分上述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事项,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英国判例将劳动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两类,只有客观知识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美国判例区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法国判例考虑了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时间,如果劳动者长期从事该职业,则不应限制。同时,法国还考虑了劳动者所掌握信息** 刘廷华,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邮编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劳动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赖以生存的谋生机能,也不应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确立了类似原则:劳动者在就职中获得的业务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劳动者人格财产的一部分,劳动者事后如何利用是劳动者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拘束这种自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注释中也指出,离职后的雇员为了谋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雇期间所掌握的任何技术、经验和知识。笔者以为,对

竞业禁止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侧重考虑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三、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各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只是认定时限合理性的标准不尽相同,存在概括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限制、授权的时间限制三种模式。按照概括的时间限制模式,无论任何工种和岗位均适用统一的时间限制,但具体的限制时间在各国又有所不同。按照具体的时间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适用的标准因此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按照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是合理的,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合理性”干预。各行各业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法律统一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也难以照顾各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需求。与此同时,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如果对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不作要求,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原有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同时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为两年。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适当鼓励竞争,在认定禁止时限合理性时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其禁止时限的合理性,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缩短禁止的时限。

四、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能够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为限。是否构成实质竞争,主要取决于是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按此标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应该限制在原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市场,不应该包括其尚未开拓或触及的其他区域,或者虽然已经触及但是其市场占有微乎其微。另一种观点则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为限。很明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区销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其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鉴于此,有些国家也出现了无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国法院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证明其确有保护的利益存在(例如营业范围遍及全球),纵无区域的限制仍属有效。同样,中国法院在审判中也鲜有因限制地域过宽而

[5]认定限制无效的判决。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应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限制在能够

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如果将禁止地域扩大到商业秘密的触及范围而不考虑其实质性影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却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

五、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是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具体明确,但“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就显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具体化。第一,限制技术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行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术的其他用人单位。第二,限制产品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第三,限制服务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的服务事项。第四,限制行为领域,具体列举劳动者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如禁止招徕原雇主的客户等。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越具体越狭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须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自然派生出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限扩大。同样,鉴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因禁止领域问题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六、对劳动者的补偿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与实务上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有效论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当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体现。如果因为没有经济补偿金就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支出。无效论的主要理由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竞业禁止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德国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按照德国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以离职劳动者在原合同最后获得给付的一半作为最低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变动很大,则以离职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离职前劳动者工作不足三年,则以劳动期间所得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还须考虑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以及领域,无论如何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关于“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6]其变更为“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应由劳动者证明其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允许一次性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允许事前支付。因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补偿金被劳动者提前运用,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可能得不到保证。

七、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也可在保密协议中订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存有疑问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规则和人事制度等内部文件确立的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不应对离职雇员产生法律拘束力,因为企业的规章一般系企业或雇主单方制订,雇员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利,更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如确认企业规章能创设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无疑使雇主拥有单方面课以雇员义务的权利,势必严重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事项类似于提供格式条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条款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他确实提请劳动者注意竞业禁止事项,可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问题时,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企业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的做法无效。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履行了该协议,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竞业禁止协议中增加经济补偿条款,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选择撤销协议,可以因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没有提供经济补偿这一过错而要求他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八、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三种情况。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协议。例如,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公开时,双方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约定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会同劳动者协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和第94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在离职竞业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殊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泄露,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退换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退换已经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九、违反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

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该协议的行为即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在所不问。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很多时候,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违约金,而这种损失可能因为超出了劳动者所能预见的范围而不能得到赔偿。为此,笔者建议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其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使其不愿意轻易违约。具体而言,如果劳动者为自己经营而违背了不竞业义务,那么可以借鉴公司法关于归入权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因竞业活动所获利益收归已有。如果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而违背不竞业义务时,原用人单位除了行使归入权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虑新用人单位的主观心态而区别对待。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应从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关于用人单位

[7]在行使上述权利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支付免除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通常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为了原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在必要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离职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任职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中受伤,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 年 月 日。乙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已全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完毕。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甲方提出辞职,依照相关法律規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自愿于 年 月 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乙方离职之前的未结算工资由甲方核算后支付(详见工资单)。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元(小写元)。

3、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支付。乙方领款后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经济款项的要求,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及补偿其他差额的权利,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离职协议书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顺利开展离职交接工作,并完善离职后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接受乙方的离职申请,并确保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实认真地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隐瞒、拖延;

3.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利用其所能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商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否则,甲方保留要求乙方退回在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的权利;

本条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制作、销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的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对外公开或未解除机密性的各项资讯。

4.乙方承诺不从甲方处招聘员工;

5.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主张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职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_________中心____________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___________中心持用的_________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________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离职协议书5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解除。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表现,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甲方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劳动关系解除前7天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关系解除前,乙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三、乙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要求办清离职手续,否则甲方可停发乙方工资。

四、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内无任何纠纷,乙方所有应得利益均已结清,乙方也无经济补偿要求,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员工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签订合同,不得毁损甲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乙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离职协议书6

甲方(公司):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如下:

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月 日起解除。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单,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人民币 圆整(¥ .00)。该费用已包含了替代期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补偿金。

四、乙方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第二、三条执行完后,甲/乙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乙方同意如其以甲方名义所作的各项事务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应视为违约,未违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7

甲方: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v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w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v一w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v二w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v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w、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v按照747元标准计算w。

v三w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v四w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v核定数额w,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___乙方: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__年_月_日二○__年_月_日

离职协议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离职协议书9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 年 月 日,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3.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于次月缴交。

5.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8.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用于办理退工手续。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10

甲方: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乙方从20xx年月日到20年月日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交流、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务及专业方面的机密内容;同时,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资料。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货源情报、营销策略、价格政策;

2、甲方所有于20年月日止在册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产品信息。

二、乙方承诺:

1.其在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在与甲方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工作: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不论有否领取薪资);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的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3.在离职之后,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的50%计()元;该补偿费甲方自20年月开始至20年月止

已每月支付给乙方。

2, 20年月,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工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以及竞业禁止费用合计()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全额退回第四条约定的款项给甲方;同时,乙方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公司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以乙方提供材料为计算依据)。

八、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一切法律费用),不包含在违约金之内,乙方应另行承担。

十、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部分内容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_、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乙方(拇指章):

年月日

离职协议书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个人原因向乙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甲方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第二条、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发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现金______元,同时代为扣除乙方应为甲方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现金现金______元,实际发放人民币现金现金______元。此补偿金应与甲方工资一同发放。

第四条、乙方应将甲方应得工资人民币现金______元,并代为扣除甲方个人所得税人民币现金______元和社会保险个付部分人民币现金______元后的余额,共计人民币现金______元,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______日内打入甲方个人帐户。

第五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补偿款及工资,甲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第六条、乙方支付补偿款及工资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第八条、甲乙双方之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再无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在内的所有涉法纠纷。

第九条、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行,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离职协议书12

兹有本公司员工__________,性别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该员工与本公司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与该员工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权益,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在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均需严格执行: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甲方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

甲方服务项目的价格等服务资料;

甲方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

甲方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经营范围等;

甲方的合作伙伴资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经营范围等。

乙方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

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开发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等一律交甲方归档;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保证三年内不得将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向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第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乙方有违反协议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应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影响;

2、乙方利用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业秘密牟取的全部经济收入无条件归甲方所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外,全部赢利归甲方所有。

3、由于乙方违约,甲方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另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第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甲方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协议书1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离职协议如下:

一、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甲方自动向乙方提出离职,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内无任何纠纷,甲方所有应得各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各项福利、保险等全部均已结清。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五、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14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离职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工资余额 元,产假津贴差额补助 元,。

二、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内无任何纠纷,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均已结清,另,鉴于该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公司决定给予半月工资作为福利(计算在工资余额中),甲乙双方均无异议。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五、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15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工作岗位: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产生本协议所涉乙方离职事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原任职甲方 职务,于20 年 月 日入职,在职期间月均所有劳动报酬约为人民币1934元(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00元及按规定支付的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

二、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确认已完整收取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加点按规定应付工资及相关劳动福利待遇等),迄今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相关工资、待遇的支付凭证与本条内容约定不符,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三、乙方确认,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者均已明确放弃因建立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致的乙方所有权益,若因此成讼,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互不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五、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知晓协议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愿意履行本协议内容,故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撤销或变更。

六、本协议共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内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