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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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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我们常见的,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你都有哪些建议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关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篇一

动车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逆行、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抢红灯等行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信号灯行驶、交叉路口抢道行驶,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我市随处可见,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根本原因。部分道路的规划建设、安全设施相对滞后,标志、标线、信号、隔离、照明等设施也未统筹安排到位,也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市机动车急剧增加、外来人口数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尚未完善、相关部门工作未做到位、部分市民素质有待提高等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我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居高不下,这不仅对市民生命安全的潜在危险,也是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威胁。

为此,建议:

一、加强交通安全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遵守交通秩序的法制意识。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办法》为契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和素质。首先,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按规定免费的10%的公益性广告中交通安全的公益广告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其次,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大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第三,深入社区、单位、学校、乡镇、农村,建立长期、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第四,针对车辆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准事前、事中、事后的教育特点,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通过长期的、系统的教育,形成全民重视,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交通硬件设施。

交通、市政园林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道路等级和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事故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设置、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及时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桥梁,改善夜间道路照明设施,对事故多发地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三、加强交-警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要加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教育和督察。对各类严重的交通事故要充分运用暂扣、吊销驾照、拘留等处罚措施和记分手段,坚决做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不放过。并做到检查与处理结合,处罚与教育结合,纠正与宣传结合,分析与建议结合。财政应向“科技强警”倾斜,增加道路监控设施,以减少违法行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要切实提高路面交通管理力度。做到“管好路上每辆车”,严管机动车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突出违章行为。加强夏季、冬季、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交通安全防范。

三要建立恶劣气候交通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对交通安全畅通有严重影响的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情况,尤其是高速交-警支队,要针对自身特点,按照交通管理预案,加强指挥疏导,组织实施车辆分流,防止发生交通严重堵塞和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大量的事故进行分析,找出软件、硬件方面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的建议,给相关部门参考,从血的代价中换取科学管理的方法,以善今后。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篇二

自去年四月以来,四川、重庆、福建、江苏、山东等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以《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依据,受理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问题更为突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关于“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而且影响了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程序,延长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周期,增加了群众负担。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为保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专门设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等内部业务监督程序。如果将其列入行政诉讼范围,势必混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专业技术鉴定工作的界限,造成混乱。

多年实践证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比较科学地界定了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互职责,解决了工作衔接和监督问题,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我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为此,建议你院依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尽快纠正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不适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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