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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煤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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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供煤合作<a href=协议" title="供煤合作协议">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煤炭经营业务以及煤炭货场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以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经营场地:

一、甲方责任:

1、保证场地内车辆、人员、机械的正常运转。

2、提供住房给乙方办公、住宿使用。

3、保证水、路、电三通。

4、甲方在煤炭装卸、加工、转运、堆场等作业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协助乙方以最短的时间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5、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市场需求的货源,利用各种关系减少操作环节,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经营用自己的足额及时,煤炭进场后要及时商定作业方案,告知甲方,以便安排场内作业计划。

2、乙方每月铁路发货量不能低于铁路站台要求的最低发货量。

三、费用:乙方按照实际进货数量向甲方付款,每吨______元。包括:(筛选、起堆、装车)加工费在每批次煤炭筛选完毕后,

3日内给予结清,节假日顺延。

四、甲乙双方要积极努力,友好协作。乙方货物进场后,甲方要根据货种积极寻找有实力、需求量大的客户。甲方出货时,需经乙方同意。

五、此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供煤合作协议 [篇2]

甲方:上海证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委托人: 乙方:赵丹 甲、 身份证号: 乙双方根据《经济合同法》的相关条例的规定关于甲方供

给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乌海矿业公司白灰厂煤炭一事达成如下 协议: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责任: 一、 甲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向包钢供煤计划所需资金计划资

金,甲方保证

供煤资金的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 甲方应于每月底前按包钢财务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以及

相关结账手续。 乙方责任: 一、 定场地。 二、 乙方必须保证进入包钢煤炭的卡数、吨数不低与煤矿的卡 乙方必须按照包钢的时限要求和数量将煤炭配合送到指

数、吨数(自然亏损除外) 。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三、 乙方负责包钢所有内部关系沟通,所需费用由甲、乙方共

同承担,具体开支双方协商决定。具体分配需与甲方沟通后付出; 四、 乙方需与包钢明确结帐方式,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结款

及时到帐,争取最大限度的资金回拢,尽全力的使供煤业务循环作业。

五、

乙方必须在甲方进煤后(七个工作日之内)把原有乙方供

给包钢的供煤数量变更到甲方,做为风险抵押金。20 万元整,多出部 分支付给乙方。如乙方责任范围内出现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乙 方对甲方可预见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 乙方收到包钢煤炭入厂票据和煤炭化验信息后,应第一时

间传达给甲方。保证甲方能作帐、拨款。 利润分配: 甲方、乙方共同承担与包钢煤炭协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一、 二、 三、 包括甲方委托人所签的 《煤炭贸易合作协议》 中所有费用; 甲方向包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费; 甲方(长春市雨铭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往来的经费,包括

路费、食宿。 四、 甲乙双方所用车辆的费用(供煤期间) ;

除去以上费用,盈亏各占 50%。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甲乙 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相关法律部门仲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供煤合作协议 [篇3]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协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向国有大型电厂供应动力煤的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合作标的:电煤

二、合作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三、合作方式:自2012年 月起,甲方负责提供煤炭采购资金,乙方负责采购煤炭并通过_______站台发运至秦皇岛港二公司或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到港(站)后均应销售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甲方指定下游企业负责煤炭的销售工作。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业务利润。每票业务运做前,双方以“煤炭购销合同”形式确定具体事宜。

四、合作资金:

1、甲方暂定首次预付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给乙方作为预付煤款,并根据煤炭的发运进度(乙方下月车皮计划量)逐次提供后续合作资金。

2、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设立资金共管账号由甲乙双方分别预留印签,保证购煤资金乙方用于本合同项内的业务。

五、信息公开:乙方应完全向甲方公开煤炭采购、运输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及时向甲方提供对外签订的采购、输运合同、货款的支付单证等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单据。

六、煤炭质量及价格:

1、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全水分 mt ≤ 15%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 50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 25%

收到基全硫 st,ar ≤ 0.8%

收到基灰分 aar ≤ 25%

2、煤炭价格:秦皇岛等环渤海港口平仓交货一票含税价,基价以“秦皇岛煤炭网”公布的“秦皇岛煤炭价格”同等规格发热量平仓价格的低位价格下浮 元/吨为准。(具体情况以“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质量调整价:低位发热量(Qnet,ar)大于等于50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 元/吨;发热量(Qnet,ar)小于5000Kcal/kg大于等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 元/吨;发热量(Qnet,ar)小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 元/吨,分段计扣。当收到基挥发份小于24.00%时,每降低1%扣减结算单价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0%小于等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1元/吨;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2元/吨,分段计扣。收到基灰分(Aar)大于25.00%小于等于28.00%时,每增加1%,扣减结算单价10元/吨,分段计扣。

七、货权交接:

1、场地交货:货到秦皇岛、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后,乙方在发运站台及港口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完成货权交接手续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票据及印章真实、合法,数量以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

2、平仓交货:货到秦皇岛、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后,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完成平仓交易手续,数量以装货港港航交接清单及装船水尺表为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筹措必要的采购资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购煤资金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的进度采购、发运煤炭,30天内未能发运相当于甲方购煤资金50%以上的煤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返还全额购煤资金,并要求乙方按月息 ‰追加赔偿甲方资金占用费。如遇煤炭市场大幅波动、煤矿价格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造成乙方无法发运足量煤炭,应事先和甲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乙方除应按约定保证甲方应得利润外,发运量缺额应在下月补齐。

3、如因甲方购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煤炭,均以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名义统一对外销售。

5、甲方按协议约定分享业务利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积极开展煤炭采购工作,并按双方商定的采购数量与质量,将煤炭发运至环渤海各港口。

2、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发运,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煤矿停产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乙方无法发运时,乙方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退回甲方的全额购煤资金。

3、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以合同形式套用甲方资金或有其他欺骗嫌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后果及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售、处理煤炭,造成甲方指定客户无法提货及其它损害甲方权益后果的,乙方除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支付擅自提货部分货值的20%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如船舶滞期费等)及法律后果。

5、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管配合下完成煤炭的采购、加工、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环节,相应的费用支出应得到甲方的确认。

九、利润分配:甲方指定下游企业负责统一对外销售煤炭。甲方按照当月投入资金相对应的煤炭吨位数收取不低于 元/吨的利润。

十、争议解决方式:若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每票业务运作前,双方以“煤炭购销合同”形式确定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数量、交货质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具体事宜。“煤炭购销合同”为本协议附属文件。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2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止,期满如双方协商一致应续签协议。

4、乙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退还甲方剩余购煤资金。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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