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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检察官的感谢信

书信函3.11W

叶检察长,您好:

给检察官的感谢信

在您的关注下,我们多次递交的,时间长达1年多的控告书和申诉书,在2015年3月20日下午2:30,终于等来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的所谓的答复。

我们认为:这个答复,是兰志才检察长及旧属玩弄权谋、玩弄法律的答复,是愚弄受害人的答复,是包庇渎职枉法的平南公安、检察的答复!

我们的申诉请求是:<1>:请求广西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平南县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行为,a:对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10号判决依法提出抗诉,追究何基杰其他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何基杰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并予以重罚;b:对何贵的犯罪行为,依法变更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2>:请求广西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平南县公安局,对何基杰的寻衅滋事与何贵的寻衅滋事案,并案立案侦查,揪出幕后,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黑恶头子,维护社会稳定。<3>:请求广西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责令平南县公安局对参与“5·1”案并参与捆-绑、殴打韩乐斌的何伦华、何富礼、何振成的儿子、何海贵的弟弟等人,以“非法拘禁”立案追诉。

<一>:我们先看贵港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对我们的第一个诉求的答复。

经查明,平南县公安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对何基杰在2015年4月2日殴打张松桦致眼眶骨折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并起诉,2015年9月1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何基杰有期徒刑1年2个月,这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切,量刑正确。何基杰在2015年4月2日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寻衅滋事行为。

对何婉文检察官作出的答复,我们作出了以下反驳。

何基杰兄弟伙同何兴礼,在2015年3月5日拉砖拦截道路,并打伤张松桦的妻子邓燕贞,4月2日,何基杰威胁要烧掉建筑工人停在张松桦宅院内的摩托车,并动手打烂张松桦买回来的水泥砖,张松桦将何基杰推开,即被何打伤。4月7日,何基杰纠集大只水、何富亮、何静等20多人,将张松桦砌好的30多米长15只水泥砖高的围墙整排推倒。4月18日,何基杰、何基栋纠集何兴礼的儿子,何兴文,何付东等10多人上门滋亊,何基栋持刀驱赶工人。5月1日,何贵、何基杰组织近200人围攻张松桦三兄弟,拆墙毁门,捆-绑殴打韩乐斌。何基杰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机关为什么只追究其中的一起?对何基杰多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法律定性?

当初在起诉何基杰之前(2015年8月22日),我们就已经向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张副检察长,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何基杰有漏罪,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却将此法律文书压下,直至到9月10日开庭审理前一分钟,检官梁亮拿着《法律意见书》惺惺作态说:“这份是你们给我的吗?昨天才收到。”并在庭上强烈反对我们提出何基杰有漏罪,(庭审录像可以作证),公然违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70条的规定,包庇罪犯。另外,我们在开庭前即8月25日,也将这份《法律意见书》递交给环城派出所,并口头要求派出所将关于何基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材料,移送给检-察-院,但教导员陆钧强说:“到审判时,法院需要,我们再给。”拒绝移交材料。平南县公安检察的串通枉法行为,最终导致何基杰重罪轻判。平南县公安检察串通枉法的行为事实,我们在给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的控告书里,也清清楚楚、详详细细的表达了。你们贵港市检-察-院今天的答复,实际上是避开了平南公安、检察串通枉法这一事实来答复,是避开了我们的“追究何基杰其他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一诉求来答复!

因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这一答复,实际是在包庇串通枉法的`平南公安与检察,所以我拒绝在答复书上签字!

<二>:我们看贵港市检-察-院控申科对关于何贵案的答复

对“何贵案”,在2015年3月20日,贵港市检-察-院的答复为:在2015年12月23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平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我们市检-察-院也就何贵“纠集三人毁坏公私财物”这一案件向平南县公安局发了检察函,待平南县公安局回复我们之后,我们再向你们进行回复。

对贵港市检-察-院的答复,我们进行了以下的反驳:

何贵于2015年4月28日,在西山村委会以“张松桦侵占了他们集体3米田基夹水沟”为由,要张松桦拆除围墙,让出3米道路。张松桦的二哥张亦文说不可能。何贵即威胁说:“限你三日拆掉围墙,否则三日后,集中人帮你拆。”于是,在5月1日组织近200人围攻张松桦三兄弟,拆墙毁门,捆-绑殴打韩乐斌。4月28日当天,西山村委会说是处理张松桦、何基杰的纠纷,最后刧又变成了何贵何付深等人说张松桦侵占他们集体土地了.何贵他们说张松桦侵占他们集体土地,却又拿不出证据,然后他组织并实施了“5·1”事件,这不是典型的“寻衅滋事”是什么?但平南县公安、检察却以“纠集三人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事由,拘捕何贵,对韩乐斌被捆-绑殴打这一事实视而不见,这从一开始就已经是适用法律错误,包庇罪犯。我们一直不服。我们在2015年6月27日,向平南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提出过申诉,指出以“毁坏财物”罪拘捕何贵是避重就轻、包庇罪犯;于2015年9月12日向平南县公安局递交《立案申请书》,向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递《监督立案申请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平南县检-察-院递《变更立案申请书》,多次要求对何贵应变更为以“寻衅滋事”罪来立案追诉。但这个诉求,一直没有结果。

2015年10月29日,何贵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变相释放,至今不受法律追究。我们依法向你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平南县公安、检察的枉法行为,你们不予立案查处,而对我们提出的对何贵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的这个诉求,你们却以何贵“纠集三人毁坏公私财物”这个事由向平南县公安局发检察函,说明你们在继续坚持错误地适用法律,坚持包庇渎职枉法的平南公安与检察!

<三>:平南县的公检法三家机构,以及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科,一致认为这是土地纠纷。但对这个所谓的“土地纠纷”案的一系列疑点,却又无法说清。a:何基杰的父亲何绍汉,将岭地转让给张松桦时,与何绍汉一起转让的还有另外13户何姓居民。这些村民在转让前都会在何基杰开的士多店里讨论,而且张松桦受让何绍汉的土地后,相应补偿款是张松桦与证人一起来到何绍汉家,交给何绍汉。何基杰有什么理由不知父亲转让岭地?b:如果说是张松桦与何基杰存在土地纠纷,何基杰兄弟多次实施的毁物伤人事件中,为什么却都有其他人参与?少则三五个,或十到二十个,多的却有近200个?c:如果说是张松桦与何基杰有土地纠纷,为什么在2015年4月13日,平南镇副书记黎坚在镇政府处理时,何基杰兄弟都不到场参加,相反来参加的却是何贵、何富礼、何富森?d:如果说张松桦与何基杰有土地纠纷,为什么在2015年4月28日,西山村委会说是要处理何基杰与张松桦的土地纠纷,却又变成了是何贵等人说张松桦侵占他们三米集体土地?e:如果说张松桦与何基杰有土地纠纷,为什么何基杰在提出要回2份5*15米的宅地(何基杰父亲转让给张松桦的地才是12.4*12.5米)的同时,还特别强调要张松桦让出一条大路供他们出入?···这些事实疑点,平南公安局环城派出所以及相关证人都可作证,是完全可查的,你们为什么不查???

从以上的疑点可看出:何基杰案与何贵案是有关系的,而且密不可分。因此,我们在《申诉书》里明确提出:将何贵案与何基杰案进行并案查处。只有查明了以上的疑点,才能查出事件的真-相;只有查清了事件的真-相,才能公平公正地办案。但是: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3月20日的答复里,对于我们提出的这一诉求,没有任何回应!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不针对以上这些疑点,向平南县公安局发检察函?

<四>:在“5·1”事件中,张松桦的姐夫韩乐斌,因为制止他人拆除张松桦的围墙,而被何振华的儿子,何海贵的弟弟用锄头柄击打头部至昏迷,然后抬到路边空地,用绳索捆住韩的双脚,反绑韩的双手。然后,何贵与何基杰分别用脚踩韩的头部与下身。何伦华用铁棍击打韩的双肋。何伦华、何富礼持械威胁不准他人解救。这帮人的行为,已经侵害、剥夺了韩乐斌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已经违反了《宪法》第37条和《刑法》第238条,执法机关理应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我们在《申诉书》里,也清楚的表达了这个诉求。但是,贵港市检-察-院在2015年3月20日的答复中,对我们的这一诉求同样没有任何回应。

<五>:我们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乃至中纪委,递交《申诉书》的同时,也递交了相应的控告书,控告平南县公安、检察相关办案人员渎职枉法行为。但是,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3月20日的答复中,对我们的控告请求,同样没有任何回应!《宪法》第4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4条,不在贵港市检-察-院眼里。

从贵港市检-察-院的这一答复中,让我们明白了:兰志才检察长在任上为什么不愿意接访我们,而对我们的控告与申诉,在拖了一年多之后,才来一个“答非所问”“肢体残缺”的答复,目的只有一个:对串通枉法、包庇黑恶势力的平南公安检察相关办案人员与责任人,进行包庇!

人云:真理要愈辩愈明。在我们这件案上,到底是我们在胡搅蛮缠,还是公安检察在渎职枉法?我们希望来个公开的法律辩论,以此来验证谁掌握真理,以此来推动广西贵港的阳光法治建设。我们承诺:如果公安检察能依法依规、依情依理地解答我兄弟及张姓族人的疑问,从此之后,我们息诉罢访!

我们热切期盼,贵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能像检-察-院大厅的八个大字“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所说的执法态度一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叶检察长,我们的心情,希望你能理解,如有言语不周,还望包涵!

此致

张松桦

身份证号:452524197303112516

韩乐斌

身份证号:370622195807184013

联系电话:1877509888318978515209

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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