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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5日 [我要评论]

遵住委字(2015)4号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经2015年6月2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

第二章 支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调离本市)定居的;

(七)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

金。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五)至(九)项,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首次装修),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次支取公积金是贷款一年后可以支取双方公积金账上的余额用于还贷或装修(金额整取到百元),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用于还贷,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应支付的房租。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四)至(九)项,可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

第四章 支取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用于还款的存折。

第十四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支取证明,所在单位核实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

第二十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支取证明及身份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支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支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支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篇2]

2016年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并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另外,修订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修订送审稿还在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和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执法力度方面有所加强。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修订送审稿目前正处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正式稿明年有望实施。

2016年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全额提取:

1、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调离本市)定居的;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篇3]

一、遵义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遵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调离遵义)定居的;

(七)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五)至(九)项,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遵义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九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支取证明,所在单位核实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

第二十条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支取证明及身份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

第二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支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支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支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支取的原因。

上面小编给家列举了遵义市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和提取条件,如果您符合上面说的条件的话,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小编建议大家在提取公积金之前去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一下您的情况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如果可以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做好准备,再去提取,以免因为材料不齐全走一趟“冤枉路”。希望上面的资料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