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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原则和注意事项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签订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如下两个原则:

就业协议原则和注意事项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业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政治面貌、所学专业、学历层次、联系方式和应聘意见等,毕业生必须逐项填写完整,专业名称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签署姓名及日期。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方式、单位所在地、经济类型、单位性质、档案转寄及户口迁移等基本情况。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有用人自主权并可以接收档案的单位,在“用人单位意见”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如果用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或机关等无用人事权的单位,则必须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或加盖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没有人事权或不接收档案的企业单位,毕业生要到区县一级人事代理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填写清楚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意见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协议后,先由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备注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报考研究生、服务期要求、福利待遇以及违约金等。

5.就业协议签署后,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

由于单位原因或个人特出原因需要重新择业的,必须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或退函,方可重新办理。

就业协议原则和注意事项 [篇2]

一、关干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2、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4、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5.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 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7.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须履行协议内容。学校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

8.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多项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乃至处分。

9.签约前,毕业生应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尤其要弄清该单位是否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用人自主权;以免上当受骗。

10.学校于12月中旬起发放就业协议书。经双方充分洽谈和选择,真正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函(或接收函)到所在学院(系、所)领取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观方签字盖章,经所在学院(系、所)就业教师签字后交学校生就业办公室审核、览证登记。就业协议书在学校生就业办公室签证登记后返回用人单位和毕业使。

11、春季毕业生的就业“双向选择”腿止期限为2001年1月23日,对部分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毕业生,时间可推迟到2001年2月25日。秋季毕业生的就业“双向选择”截止期限为2001年5月20日。毕业生必须在就业“双向选择”截止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条款及内容

1、用人单位“单位机构码”是用人单位放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码”,在单件营业执照上有标明。

2、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号”是用人单位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招收毕业生所做的登记编号。用人单件尚未办理“信息登记号”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毕业生)可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当场办理(免费办理)。

3、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书上“落户地址”一栏时,应先参看《毕业生落户指南》,确认落户地址后方可填写。

4、毕业生“生源地”指生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

(1)如果毕业生系本科直升入学的,应为本科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毕业生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A,本科毕业后在B地工作过,现在C地攻读上,那“生源地”应为B地。

5、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人作地点、工作岗位、培训机会、违约条款、“四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新酬是否始扣除“四余”后的税后收入)这些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标明,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这些都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6、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口头承诺无效

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起的15天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四)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采用欺骗等手段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并由欺骗责任方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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