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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商务员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

上海市电子商务员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5)900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便于各单位工作安排,现将培训、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操作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5年全市电子商务师统一鉴定日期及申报截止日期、领取准考证日期按排如下:

电子商务师二级:

月份

申报、付费截止日期

领取准考证日期

鉴定日期

2月

1月10日

2月17日

2月25日

5月

4月12日

5月18日

5月26日

8月

7月13日

8月17日

8月25日

11月

10月12日

11月16日

11月24日

电子商务师三到四级

月份

申报、付费截止日期

领取准考证日期

鉴定日期

2月

1月10日

2月17日

2月25日

3月

2月10日

3月16日

3月24日

4月

3月8日

4月13日

4月21日

5月

4月12日

5月18日

5月26日

6月

5月17日

6月21日

6月30日

7月

6月14日

7月20日

7月28日

8月

7月13日

8月17日

8月25日

9月

8月10日

9月14日

9月22日

10月

9月10日

10月19日

10月27日

11月

10月12日

11月16日

11月24日

12月

11月16日

12月21日

12月29日

四、上述申报、付费截止日期是按照《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文件精神确定,拟参加上述统考鉴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请于相应的'申报、付费截止日期前(含)缴费,并于准考证领取日当天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到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集中领取准考证。当日因故未能领取准考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领龋

五、考试过程中,需用到的计算器品牌和型号不作限定,但是带计算器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具有图像功能的计算器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

六、自2015年起,高级营销员(中级/四级)等4个职业等级退出鉴定公告,不再组织新申报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相关鉴定补考工作,按有关规定及补考申报情况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退出鉴定公告的职业等极如下: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1

高级营销员

中级/四级

2

实验师

中级/四级

3

实验师

高级/三级

4

电子商务操作员

初级/五级

需参加这些职业等级鉴定(含补考)的考生应参加替代职业等级鉴定,鉴定日期按替代职业等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序号

退出职业等级

替代职业等级

1

助理营销师(高级/三级)

营销师(高级/三级)

2

商品营业员(超级市场类)

(初级/五级)

营业员(初级/五级)

3

商品营业员(初级/五级)

营业员(初级/五级)

4

商品营业员(中级/四级)

营业员(食品)等(中级/四级)

5

商品营业员(高级/三级)

营业员(食品)等(高级/三级)

6

商品经营师(技师/二级)

营销师(技师/二级)

7

商品经营师

(高级技师/一级

营销师(高级技师/一级)

8

物流员(中级/四级)

物流师(仓储配送)等

(中级/四级)

9

助理物流师(高级/三级)

物流师(仓储配送)等

(高级/三级)

10

电子商务员(中级/四级)

电子商务师(中级/四级)

11

助理电子商务师

(高级/三级)

电子商务师(高级/三级)

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培训层次等开展培训活动。其中,列入《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可按要求,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未列入《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必须告知学员,培训后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可自行组织考试,颁发学校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