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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房屋买卖合同锦集9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房屋买卖合同锦集9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卖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绥阳县洋川镇兴隆 村(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门面9间、地下库房5间),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所购9间门面的宅基地及晒坝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另一半晒坝的使用权归乙方使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 贰佰捌拾 万元人民币(小写 2800000.00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付给甲方。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 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 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 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合同当事人: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镇××路××号

电 话: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镇××幢××单元×××室

电 话: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下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镇林荫路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砖砭,层次一、二层沿街,间数: 楼 底共 间,新旧程度 成,户内配置;电气、给排水到户,装潢。

二、甲方通过转让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该房产性质为商业、住宅房。有房产证(号码为 )、土地证(号码为 )。现同意将上述房产转卖给乙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见附件一。

三、价格与费用

经约定,上述房产总价格(大写): (¥ 元)

此价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种费用,具体另附件二约定,乙方 万首付房款后,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完毕。

、付款及交房约定:

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至乙方名义下的前提下,乙方在 年 月- 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贷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贷款)后,将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赁收益归乙方所有,其计算为将租金按日平均计算。并将上述租赁收益与房款一并结算扣减。

、上述房产的建筑面积按房产证发证单位核算的面积为准,如发证面积与本合同面积有误差,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不变。

六、其他约定:

1.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过户登记至乙方的手续,各自承担的费用按附件约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贷款由乙方自行出面办理,甲方协助提供所需的各种文件及证书。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的现有所有承租人已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权人已经同意甲方出卖上述房屋;

4、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 万元的首付款后的 日内,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上设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权利限制。

5、根据甲方与现有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见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赁期到 年 月到期。依据此,乙方承诺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 年 月到期之前不予变更。

、保修责任: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由建设部规定的法定责任单位负责,本房产开发单位是嘉善县地方房产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联系处理有关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甲方保证提供相应的用于证明开发单位和保修义务人的文书。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违反自己一方的义务和承诺的,或者延迟履行义务达 天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家):

乙方(买家):

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合同号:

2.达成交易后产品的配送:由甲方(卖家)直接发货给乙方(买家)。

3.运输方式:铁路或汽车,运费由甲方(卖方)承担。

收货人姓名:

4.发货期限:自签订合同甲方收到货款后,甲方(卖家)叁个工作日内发货 。

5.买家直接付款给卖家,卖家收到货款后,按合同发货;

6.验收标准:收到货后如有破损或数量质量问题,甲方(卖家)负责退货或调换。

7. 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产品销售,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发货。如甲方(卖家)提供伪劣产品,甲方(卖家)应赔偿乙方(买家)一切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卖家)必须向乙方(买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见附件)。

8. 违约责任:

(1)甲方(卖家)不能按时(双方约定时间内)发货,应向乙方(买家)偿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负责及时退款。网站负责协调买卖双方的投诉和纠纷。如协调不成,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因网络安全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失时,有网站负责赔偿甲乙双方损失。

9.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申请仲裁;

10.本合同签订地:

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买家)

单位名称: (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名称:(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签约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卖家):

乙方(买家):

为了加强产品经营质量管理,严把进货渠道关,保证产品质量以保障人们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卖家)义务:

1.甲方(卖家)为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合法资格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甲方(卖家)向乙方(买家)提供加盖公章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

② 应有法定的标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合格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还应符合货物运输要求;

④ 产品(药品)的生产日期距到达乙方(买家)仓库的日期:甲方(卖家)为生产企业的应不长于3

个月,甲方(卖家)为经营企业的应不长于6个月;

⑤甲方(卖家)经营的进口产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⑥ 甲方(卖家)应负责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书。

3.甲方(卖家)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质量信息。

4.甲方(卖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二、乙方(买家)义务:

1.乙方(买家)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以证明自身的法定资格,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

性。

2.乙方(买家)对甲方商品验收合格后,确认收货。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卖家)提供的产品如质量不符规定,乙方(买家)有权拒收,但应暂时代保管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处理后续工作。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乙方(买家)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甲方(卖家)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3.乙方(买家)应严格按照GSP规定贮存,因乙方(买家)贮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买家)承担。

四、协议说明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为以上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卖家) 乙方(买家)

单位名称: (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名称:(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销售代表: 销售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

该房屋附属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第三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元(大写:元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元整),签订之后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元(大写:元整),余款元(大写: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2、乙方所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现金;

(2)转账。

第五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并保证该房屋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状态。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甲方实际交付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也不存在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债务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交易后如有上述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税费的缴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交纳。

第十一条 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保证于交接日之前将上述费用结清,与乙方无关。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当面送交、邮寄、传真、邮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一、法律规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响到后一个担保贷款法律关系的履行问题,然而,其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的直接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两个合同关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对于该款,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逻辑地得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该解除。后者是否解除仍然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具体认定。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没有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作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卖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

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很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须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认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农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对照该两条规定,我们认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是不容置疑的。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说,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据笔者所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中却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2、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我国传统的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习惯思维,农村房屋买卖因此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这种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认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呢?笔者认为,虽然在物理上和人们的习惯思维上,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须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专门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情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须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一、因房款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市场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是没有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

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健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二、因交房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

上述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现场勘查;同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1.提问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1]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