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范本 > 合同协议

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关知识

工程承包合同价格

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关知识

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项在承包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承包方实施全部工程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拟实施项目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基本确定。显然,总价合同对承包方具有一定的风险。通常采用这种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物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一方面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要仔细分析风险因素,需在报价中考虑一定的风险费;另一方面发包方也应考虑到使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是可以承受的,以获得合格而又有竞争力的投标人。

在所有形式的总价合同文件中,施工说明书尤为重要。施工说明书的条款只有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总价合同一般在能够完全详细确定工程任务的情况下采用。但在实践中,合同标的物往往包括可定性质的工程量部分和不可定性质的工程量部分。因此,承包工程中往往出现工程量变更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都写进专用条款,即规定工程量变化导致总价变更的极限,超过这个极限,就必须签订附加条款或另行签订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填报单价,并据此签订承包合同,而实际总价则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单价合同的执行原则: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但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单价不变,结算支付时以实际完成工程为依据。因此采用单价合同时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预计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得到的合同价格,并不一定就是承包方圆满实施合同规定的任务后所获得的全部工程款项,实际工程价可能大于原合同价格,也可能小于它。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固定价

固定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期间不因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就承包工程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即承包方按投票时发包方接受的合同价格实施工程,并一笔包死,无特定情况下不作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作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一般不能变动。因此,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合同改选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变化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承包包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为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作为合同总价计算依据的设计图纸、说明、规定及规范需对工程做出详尽的描述,承包方因为可能要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所以往往会加大不可预见费用,致使这种合同的投标价格可能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合同改选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1年之内。

固定单价

1、 估算工程量单价

这种合同是以工程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亦可称为计量估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是由发包方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后得出合同价格。但最后的工程结算价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即按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结算和支付的工程总价格。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因为承包方给出的单价是以相应的工程量为基础的,如果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可能影响工程成本。不过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工程量为基础有多大范围的变更才算实质性变更,这是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有些固定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此外,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单价。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较为合同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承包方据以报价的清单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这样可能避免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有较大差异时若以总价合同承包可能导致发包方过大的额外支出或是承包方的亏损。此外,承包方在投标时可不必将不能合理准确预见的风险计入投标报价内,有利于发包方获得较为合理的合同价格。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经过复核后填上适当的单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方也只需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较为方便。由于具有这些特点,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计价方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或发包方为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如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拟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沿不能明确、具体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这样在不能精确地计算出工程量的条件下,可能避免使发包或承包的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在施工时要求建立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2、 纯单价

采用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即在招标文件中公给出工程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和必要的说明,而不必提供实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类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合同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如设计单位来不及提供正式施工图纸,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比较准确地计算工程量等。当然,对于纯单价合同来说,发包方必须对工程范围的划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承包方能够合理地确定工程单价。

可调价

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能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不变,只是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价条款,如果出现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合同总价就可按约定的调价条款作相应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的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具体调价办法采用工程价款动态结算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就是要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合结算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下面介绍几种学用的动态结算办法。

1、 按实际价格结算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2、 按主材计算价差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3、 主料按抽料计算价差

其他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价对比计算差价。其他材料按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4、 竣工调价系数法

按划等号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5、 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工程已完成投资费用的结算,一般采用此法。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了调值公式。

成本加酬金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方相应报酬。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提供不出可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以这种计价方式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

施有效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太感兴趣。因此,采用这种合同诗人方式,其条款必须非常严格。

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

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承包方的实际成本实报实销,同时按照实际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方一笔酬金。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工程总价及付给承包方的酬金随工程成本水涨船高,这不利于鼓励承包方降低成本,正是由于这种弊病所在,使得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很少被采用。

2、 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

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与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在成本上所增加的费用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酬金一般是按估算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

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虽然也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和降低成本,但从尽快获得全部酬金减少管理投入出发,会有得缩短工期。

采用上述两种合同诗人方式时,为了避免承包方企图获得更多的酬金而对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工程费用的开支,降低成本。

3、 成本加奖罚。

采用成本加奖罚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事先约定该工程的预期成本或称目标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实际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成本比较后的奖罚计算办法。在合同实施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确定奖罚的额度,当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时,承包方除可获得实际成本补偿和酬金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大于预期成本时,承包方仅可得到实际成本补偿和酬金,并视实际成本调出预期成本的情况,被处以一笔罚金。

这咱合同计价方式可以促使承包方关心和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可以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所以发承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的风险,故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应用较多。

4、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

在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中,首先要确定最高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方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发包方的支付,并与发包方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方只有成本和酬金可以得到支付;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有全部成本可以得到支付;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则超过部分,发包方不予支付。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并能鼓励承包方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

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业主对筹建工作的设想,对工程费用、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等,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

1、 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估算准确,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者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时,在同一工程中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是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分担工程实施中不确定风险因素的有效办法。

2、 工程设计工作的深度

工程招标时所依据的设计文件的深度,即工程范围的明确程度和预计完成工程量的准确程度,经常是选择合同计价方式时就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是否能让投标人合理报价,取决于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深度。

3、 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如果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当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这方面过去都没有经验,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定额中又没有可作为依据的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格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较为保险的做法是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 工程进度要求的紧迫程度

在招标过程中,对一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的工程等,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因此不可能让承包商报出合理的价格。此时,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比较合理,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有信誉、有能力的承包商及早开工。

篇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过去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按照定额结算,发生扯皮,这种情况很多。

关于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单价合同的意思是单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价款。因此,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

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承担了单价的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总价合同正好相反,适用于工艺相对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宜采用采用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常见的纠纷,一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约定不清。比如,钢结构工程,当事人约定按照钢材的吨数确定单价,但是,钢材以外的材料价钱是否涵括在单价之中,没有约定。二是因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承包人报价偏差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应当调整合同价格。

关于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总价合同合同的意思是合同总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合同总价+合同调整价款。

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即承担了合同内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业主容易控制工程造价,承包人风险较大。

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批准,能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常见的纠纷,一是总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不清。当事人就总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没有约定清楚。此种情况属于名为总价合同,实为总价合同的工作内容不清,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能对合同内工程范围达成一致,则无法按照总价合同进行结算,而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约定不清处理,按照定额据实结算。二是投标报价的时候,图纸设计的深度不够,承包人只能按照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扩初图进行投标报价。此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此种情况,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扩初图与施工图之间工程量的差额应当按照设计变更处理。

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额计价的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承包人无需考虑成本支出,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

按照定额计价的施工合同,我们常见的纠纷是承包人让利的约定。所谓定额下浮让利,特指利润和管理费的下浮。但是,我们经常见到当事人约定“按照施工合同总价下浮百分之十让利”的约定。

工程直接费基于其所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不允许进行下浮让利,否则,就会出现工程价款不足以摊销成本的的现象。如果还要不亏本,只能是偷工减料,造成不合格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标。

篇三:施工合同价款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总价合同

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单位要承担价及量的风险,对于一切工程量及价的计算错误都要承担,所以承包单位的风险较大。

固定单价合同:基本上同上,但量是按实计量的,也就是说承包单位只承担单价上的风险。这种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承包商的风险还包括: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国有投资中小型项目一般采用这种办法,对此我做了一些研究,发现这里的固定价合同对于交钥匙工程还是比较合适的,但对于一些设计一部分由发包方完成,而另一部分是承包方完成的项目,承包商就要修改工程量清单量的规则才行,如报钢结构,因为一般钢结构由承包商设计施工,对此报价有两种方式,但对于固定总价下的合同只能按平方米报,而不能按吨位去报,因为前期的钢结构设计未出现。对此我感觉现在的一些清单量的计算与合同的制定还是不统一的。

可调价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此类合同总是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也有可调总价和单价之分。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方相应报酬。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提供不出可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数量(没有数量,取决于图纸)、单价(用于变更和支付)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

适用: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设计到位。

2)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除非发生工程内容范围、数量的大量变更或约定以外的风险,可以调整工程单价。 适用:数量难以确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又可以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工程数量是固定的、合同没有工程量)和可调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预估可调整的)。两种合同的总价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条件、方法、因素和依据进行调整。

适用: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总价:设计到位;单价:量无法确定,共同原因: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

工程几种常用报价与合同方式适用范围比较表

标签:承包合同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