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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转让合同六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热门】转让合同六篇

转让合同 篇1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抵销权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的实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当事人互有可以抵销的债权;在存在抵销的债权时,债权必须是均已到期;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或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同性质或不同种类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抵销的债权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抵销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如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抵销。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主张抵销的,应当及时向债权转让人发出抵销通知,抵销的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的效力。但是,抵销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销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只要依法进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在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由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中原债务人的义务。主债的全部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一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成为新债务人,而第三人仅就其与债务人签订了转让债务的协议部分承担合同义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再如,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的继承权、抚养权、著作权等不能随原债务人转移义务而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的抗辩是基于原债务人所享的对债权的抗辩而存在,如果原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就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本次转让按照双方商议,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及认定本合同各项内容均无其它异议。

一、甲方向乙方转让移动手机号码,特签订此合同。

二、在此声明,转让的手机号码为:,转让内容为此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于年月日,乙方按照约定的转让费给甲方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此手机号码的所有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不在负责此手机号码的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再拥有此号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三、经双方友好协商,此手机号码的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元)。

四、在此号码转让时,甲方必须保证此号码无欠费、无其它民事及刑事责任,(如果发生的各类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属于双方交易以前,则由甲方承担责任)手机号码剩余话费,根据移动公司话费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数额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在以传真、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移动公司再次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后的使用权及相关信息记录。乙方也不得向移动公司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前的所有信息记录。如果甲乙双方由于相关信息泄露而发生纠纷和损失,由信息泄漏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使用此手机号码对甲方以前使用此号码注册的各类信息进行修改、查询、泄漏以及从事一切犯罪违法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双方交易完成后,由于甲方以前通讯记录及社会关系都由此号码联络,如果发生有第三方通过此号码寻找甲方,乙方必须告知第三方甲方的联系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联系方式。

八、双方交易前,甲方须告知交易前此号码的服务密码。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必须修改此账号的服务密码。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码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转让费后需另立收据给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了方便乙方浇地,本人机井对外承包管理,现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达成承包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费用:每年10000元整(壹万元整),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为5年。

二、在承包期限内,机井所有电费,由乙方每月按时上交,机井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相关的配套物资甲方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三、在承包期限内,所铺设的管道乙方优先使用。

四、本机井供水范围内浇地每小时40元,乙方不得私自抬高水价,电费如有升、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机井设备一套,运行正常交由甲方。

六、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单方面违反合同,罚违约金50000 元,以上各条款和法律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条文为准,此合同自签名之日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千禧龙花园地下车位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的地下停车场,编号:

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封闭,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任何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小区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该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元整(8。7万元),本协议签订及所有转让手续办妥后乙方一次性付全款。

2、甲方收到乙方转让款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益)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位。

3、转让后,甲乙双方需到小区物业公司备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小区物业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 院内平房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

北京市,建筑面积(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

1、 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年月甲方于20xx年1月1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 租赁用途:开办小吃店。

第三条 租金和缴纳方式

1、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月租金为¥元(不含水电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先将上半年6个月房屋租金¥: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在20xx年6月1日前将下半年房屋租金¥: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出具收据,不提供发票。

2、 乙方在租赁房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每季度由甲方派专人按照水表、电表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每半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房租一并交与甲方,水费标准为:¥5、80元/吨,电费标准为:¥1、00元/度。如遇国家对水电费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修改收费标准。水电费由甲方财务部出具内部收款收据。

3、 如乙方不履行缴纳水电费用的义务,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保证合法拥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及出租权,且在乙方使用期间不会因第三方对该房产主张权利而对乙方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双方约定好的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租赁房屋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如乙方到期不续租,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带领有意承租租赁房屋的客户进入租赁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4、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负责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 到不漏、不淹、三通(指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修缮工作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拒不修理的,甲方可负责维修,发生的费用向乙方追缴。

5、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为了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乙方应自行获取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 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由其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

2、 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 经营活动。乙方或乙方员工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及其任何部分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甲方利益。如乙方或乙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放置任何具有放射性的、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因经营需 要必须放置的燃气罐、食用油、餐巾纸等要妥善分开存放。燃气罐要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监测的合格产品,每日用毕离店都要检查关好阀门,要设专人负责燃气罐的安全检查、使用和维护检验,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燃气安全使用。

4、 乙方必须保证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保证医院南门外卫生,不得因为在经营当中用餐 人多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5、 如遇地区相关部门检查卫生,乙方必须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如因卫生问题,给甲方造 成不良影响或行政罚款由乙方负责。

6、 乙方不得将垃圾运入甲方院内,影响甲方的卫生,一经发现罚款处理。

7、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8、 房屋交付后,乙方应定期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导致的以外,乙方承担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9、 乙方应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乙方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 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或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再次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物业部、保卫科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11、 在承租赁期间,乙方应制定规范的消防制度,做好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消除经 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

1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则。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 作其他用途,也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3、 在租用期间,乙方须保持该租赁房屋良好的使用状况,并须承担任何不妥善使用该租 赁房屋而致该租赁房屋遭受损坏或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若第三方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

14、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乃至纠纷、诉讼等一概与甲方无关。 如因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影响到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甲方可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恢复秩序,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应由乙方承担。

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合同终止、续签与撤场

1、 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 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2、 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3、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解除 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缴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赔偿金,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未能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退租要求的,则乙方要多付一个月的违约金作为未提前提出退租的补偿。

4、 合同到期终止或因故中途终止,乙方应该在终止日前将自己所属物资搬离租赁房屋, 于终止日当天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双方对房屋的固定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人为损坏则由乙方照价赔偿。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终止日前将乙方物资搬离的,对于遗留在现场的物

资视为乙方放弃权益,甲方有权自行随意处置。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向乙方收取与约定租金及水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xxx

2)xxx

3)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拖欠租金达到个月的;

3、 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同时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按约定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

4、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终止合同。

5、 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1)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6、 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约定年租金的3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免责条件

1、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租赁房屋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协议任何条款、内容或安排均为保密事项,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 外的任何人进行披露。

3、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7幢3单元503室业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汽车泊位使用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受让编号为E113的地下汽车泊位壹个,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千佰拾元整(¥元)。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种方式按时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地下汽车泊位的总价款乙方必须于年性全额付清。

2、分期付款;地下汽车泊位总价款乙方分3期付清:

a、首期付款于本合同成立时付清,首付款金额为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

b、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付款金额为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c、第三期付款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付款金额为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三、地下汽车泊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总价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四、乙方对所受让的地下汽车泊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与房屋同等年限),但无产权。乙方已了解该地下汽车泊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乙方不得以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等类似请求。

五、本合同的地下汽车泊位仅用于停放轿车类小型车辆,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对所受让之地下汽车泊位进行改造,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六、如乙方擅自对所受让之地下汽车泊位进行改造,因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涉。

七、违约责任:

1、若分期付款客户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在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任何一期分期支付的款项支付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地下汽车泊位另行销售。其中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将伍万肆仟元整的首付款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没收,其余已付款项在扣除乙方已使用期间的租金后无息退还乙方,租金标准为305元/月(不含物业管理费)。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备注:

1、本合同下的地下汽车泊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今后法律法规规定地下汽车泊位可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同意本合同下的地下汽车泊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并不再产生任何费用。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在未付清所有款项之前,不得转让地下汽车泊位的使用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该地下汽车泊位另行销售。其中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将伍万肆仟元整的首付款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没收,其余已付款项在扣除乙方已使用期间的租金后无息退还乙方,租金标准为305元/月(不含物业管理费)。

3、在乙方付清所有款项之后,地下汽车泊位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外转让地下汽车泊位的,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要求,但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人员,地下汽车泊位转让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甲方以及物业服务公司处登记备案。

4、付款账户:户名:浙江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帐户:120xx287

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钱江支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理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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