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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发包方:射洪县太和镇南井沟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为了发展高效农业,建立农业产业观光园,进行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乙方自身发展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向甲方租赁土地 亩建设南井沟农业产业观光园项目。

二、租赁期限20年。(国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

三、租金及兑现方式:乙方在租赁期内,每年每亩租金按800元计算,合计 元。(租期每到10年在800元/亩的基础上增加5%)。

四、租金兑现时间:乙方每年在元月 日内向甲方全部兑现次年的租金。若乙方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的土地。

五、乙方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农民承包地时,则由甲方负责调整,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签订续租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租期满后必须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和土地还耕。还耕后,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季青苗费,以600元/亩计算。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时土地在租期内,国家的赔偿属乙方所有,地面设施也属乙方所有。

六、乙方租地范围内的农民搬迁,由甲方负责落实农户新建的宅基地,搬迁和建设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同农户协商解决,搬迁和建设

农民新房的资金由乙方支付给农民。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属乙方使用。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如需终止,须经双方同意,否则,由违约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的履行,不得因双方的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变更。

十、各农户土地面积和签字附后,作为合同附件。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报送太和镇人民政府、紫云街道办事处,南井沟村村民委员会各一份。

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土地转租于他人,如需转租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合同方可生效。

监督单位: 南井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2011年 月 日

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篇2]

1、租赁土地内所涉及的树木或其他建筑设施,由甲方负责与原承包人商谈,合理评估并经乙方认可同意后,由乙方出资赔偿。

2、现有的坟地不再迁移,但新坟头一年以后由乙方进行平整。

五、租赁费标准及支付时间:

按照每年每亩 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第一年土地租赁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由甲方负责兑现给农户。其间调整一次租金,从 年 月 日开始,每年每亩租金为 元,直至合同期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切实保障做好村民土地租赁工作,协助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的土地,协调处理本村村民、周边村或农户与乙方发生的边界、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保证乙方租赁期间权益不受任何侵犯、损害。

2、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监督乙方将应支付原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租金,落实到所涉及租赁土地的农户。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占用租赁给乙方的土地。

七、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费;

2、租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出终止该合同。租赁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地面附着物的相应补偿;

3、在租赁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臵权和收益权;

4、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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