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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只一字之差,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今天赢了网带您了解一下两者之间的差异。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三、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五、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

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六、纳税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费税率表计算。 劳动合同---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纳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七、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ren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

八、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九、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十、单位义务不同:

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