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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运输合同范文合集10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热门】运输合同范文合集10篇

运输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甲方修建龙桥乡新寨梁村3.2公里水泥路,需要运输沙石料,乙方现有大型双桥车辆可供甲方沙石运输使用,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共识,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车辆运输甲方所需3.2公里水泥路面的全部沙石运输,现达成协议如下。

二、 具体协商细节项目条款如下:

1、甲方所需用大河沙是王家沙,甲方给乙方结帐王家沙,乙方运到甲方使用料场,按每立方135元人民币结算。

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运到料场按每立方110元人民币结算。

三、 付款办法:乙方给甲方每运输满一万元钱的材料和运费,甲方按百分之五十当场结算清楚。

四、 乙方给甲方所运输甲方3.2公里水泥路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余款,甲方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之内全部给乙方结算清楚款项。

五、 甲方邀请乙方担任龙桥乡新梁村3.2公里路的沙石运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用料,否则,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负担责任。

六、 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开始,乙方负担甲方的全部沙石运输业务,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车辆拉料进场(除长途沙石)。如甲方自己小车运料进场,乙方无权干涉,除此之外,甲方违约时,甲方必须一次性全部结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运费。

七、 以上合同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反悔。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负责承担运输总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补偿金。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车主 手机:

甲方承揽乌海市富强煤矿沙土石回填矿业务,需车辆 辆,现就运输距离价格付款方法等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运距为2.5公里,每车运费为税后70元,(双桥车)。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在工作现场设调度室,保证道路畅通,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2、甲方负责给乙方车辆加油,国标柴油按每公升6.5元计标付费。

3、甲方负责乙方帮助人员的住宿,(被子自带)矿上食堂伙食费每月500元。

4、甲方负责乙方运费的结算,10天结算一次,第一个月每次结算车队运费总额的80%,下余20%作为防止车辆流失的保证金,第二个月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时结清。

5、甲方负责周边关系俩的协调工作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6、如甲方造成的停车、停工两日内付台板费500元,三天后按每天500元付给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按合同要求的车辆做保证工期的正常运行,乙方可在合同要求的车辆的量多上三、五辆车以保证合同数量内的车辆每月正常运行128个工作日,乙方每车必须有2个司机,以保证每24小时运行,(每天运行在40趟以上)。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地法律,服从甲方调配,如有违纪者,处以500元罚款。

3、乙方如有车辆要求退出,必须在10日前提出,并同甲方共同联系顶替车辆,顶替车辆到位后方可结清帐务,否则保证金作废。

四、工期为一年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五、公司与矿上的合同为三年,与车主暂定一年,年满后车主优先签订合同。

六、不尽事宜。双方在现场协调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购苗方:(甲方)

运苗方: (乙方)

为了完成好 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运输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苗木数量初步定为万株,分批运输,每次运输数量和地点双方临时协商而定,运输费用以实际运输数量结算。

二、运输苗木单价以公开招投标价格为准,每株元。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照协商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按时运输到目的地。

2、要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苗木无短缺、无损坏。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苗木安全送达目的地后,有权向甲方收取运费。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苗木无短缺、无损坏,如有短缺或损坏,应以实际价格赔偿,并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

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3、乙方在向甲方收取运费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票据。

五、违约责任:若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至区内的货物特约承运单位。承运的品牌有:等的货物。

二、承运路线及价格

路线为:此运费不包括货物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市内包送达仓库。

三、甲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要托运的货物包装必须完好,如因甲方货物的外包装不合格造成货物残损或在无开箱情况下发生内包装货物短缺等,责任由甲方自负。

2、方不能交付或在货物内夹带危险品,禁运物品给否则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3、甲方有货物托运时,至少提前知发货工厂送货到乙方收货点。

4、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必须完整提供收货人姓名、地址及电话,以便能准备交付货物,否则造成失误及一切裙带责任,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贵重物品应保价运输。

四、乙方应尽责任和义务:

1、交接货物时,必须提供标准的托运单据一式四联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此单据可作为甲乙双方的结算凭证。

2、乙方应按时将甲方的货物递至收货点,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须提前向甲方说明。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丢失货损坏(除不可抗力自认原因外),乙方必须按预定赔偿。

4、乙方须提供车况好、手续齐全车辆运输甲方货物。

5、乙方不可将甲方食品与其他有污染或有毒货物混放,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选择一项)

1、货到即付款。

2、乙方凭收货证每月

六、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国家相关法律向当地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运费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可做适当调整。

甲方:(公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北京万里物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煤炭部分运输任务交由乙方运输,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此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产品、线路及价格

1)货物名称:

2)发货地:

3)收货地

4)运价:以市场价为标准暂定运输价格,暂定价格每吨元。如市场运价发生波动,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当时运输价格。

二、路耗及赔偿

长途运输因煤炭自身的特性会造成一定的损耗,每车正常路耗为公斤,损耗在 公斤以内的视为正常,超出部分按每吨 元赔偿甲方。

三、卸货及验收

乙方运到后,由甲方安排过磅、卸车并对货物进行验收。以过磅的实际重量为收取货物的数据结算运费。实收吨位与矿发重量相差200公斤以内的以矿发吨位为准。

损耗超过200公斤的按当时煤价赔付甲方。

四、运费的结算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煤炭运到指定地点后,运费实行一趟一结,现金结算。

五、合同的终止

因合同到期和合同期间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此合同,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进行清算并支付乙方运费。

六、如线路变更及运费价格调整双方协商确定。

七、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煤一事订立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时限:

二、货物名称:煤。

三、货物数量x万吨,(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计划确定)。

四、货物起止点:起运点: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地点. 有限公司指定煤场。

五、运价:(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波动,随时调整运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六、运输费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及各类收费及装卸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加油。

七、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甲方开具的过磅单,每月结算一次,随到随结,不得拖延,履行完运输合同后全部结清。运输过磅票乙方每 天给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据运输数量给乙方结账。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

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不得换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

3、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负责。

4、货物到达过磅时,乙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

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煤库人员指挥,

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甲方对乙方车辆进行相应处

罚;同时甲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乙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

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未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

商解决。(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听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运输合同 篇7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xx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

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 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运输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托运人(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 (具体货物名称)(下称标的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数量

1、标的物名称:

2、标的物数量:

第二条 标的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标的物起运地:

地址:

2、标的物到达地点:

收货人:

第三条:标的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标的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或具体约定日期)

2、标的物到达期限:

3、允许的合理运输损耗:%

第四条 运输费用

1、运输费用:(下两项1.1、1.2为参考,请按实际洽谈为准)。

1.1计算方式:按照结算期实际运输吨位*运输里程(公理)总和结算

1.2以上运费是含税价,此价格包含但不限于过路过桥费、保险费、装车费及管理费等所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乙方应当于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 (如有:填写具体指定收货人信息) 验货并合格后日内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货物运输发票及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的签收单据,甲方在收到前述单证后 日内向乙方付款。

付款路径:运输费用在买方营业地以 方式支付至卖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安全要求

1、运输方式:乙方负责到标的物起运地与甲方办理标的物装运及承运等相关手续,并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保证甲方交运标的物安全的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约定运输方式,视情况填写划线处) 。甲方有权装货前检查及装加上铅封。到达卸货地点,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检查铅封完整,并化验无误,抽取样品后方可卸货。在此之前乙方应保证标的物的安全。

2、运输安全要求:

2.1在承运标的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2.2乙方承运车辆及人员到达甲方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付运输费用;如造成标的物灭失,短少,变质、毁损等无法使用,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在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用该运输车辆搭载其他任何货物。

2.4乙方承诺具有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如因乙方资质问题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交货不能,引起甲方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交货及验收

1、交货:

1.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标的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在24小时内以 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如将标的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

1.2起运前运输路线因天气或政府行为等非乙方原因发生变化,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最后认可的路线运输。乙方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赔偿。

1.3若因乙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怠于运输或运输工具不符合运输条件等原因未能按期运达标的物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因此构成未能对第三方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4乙方的车辆到达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及卸货。

1.5在乙方将标的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标的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标的物货值 %的违约金。

2、验收: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货到后 日内就标的物品质、数量等组织验货。如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验货时发现标的物变质或数量短少超过合同数

量的 %的,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等法律责任。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先予收货,并在收货后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及风险转移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标的物,由乙方负责购买标的物的运输保险。

2、乙方承担标的物从承运地到安全送达目的地之间的全部风险责任。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标的物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是由任何第三方引起,则乙方在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与责任第三方交涉责任及赔偿事宜。

3、如乙方在运输的过程中遇事故,乙方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标的物灭失、短少、变质等,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不限于购买标的物价款、仓储保管费、运杂费及因实现此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4、如果因标的物品质、数量等原因发生甲方指定收货人拒绝收货,造成甲方面临任何违约赔偿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如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约定情形,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运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货物总价款%的违约金。乙方不得因此对甲方交运的标的物为任何事实及法律行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的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件发生地主管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影响的证明书,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据此可以依法免除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如发生变更或补充,双方须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并经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如因交易习惯或交易需要,本合同以传真或电子文件方式签署或修改,则一方依照另一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传真号或E-mail地址发出的经过签章的传真件或电子文件即视为经该方盖章的原件,另一方对该传真件或电子文件签章,即视为本合同(包括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已签署完毕,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此后补签纸件文本,则须同传真件或电子文件一致,如果不一致,视为双方修改了已签署的合同内容。

2、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无正文)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章): 单位全称(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9

甲方:(矿方)

乙方(承运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 二条线路运输任务交给乙方车辆承运。

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24小时为乙方装车、检斤,绝对保证乙方每天正常运输,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停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车辆所经路段、路政、交警、运管以及沿途收费站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为乙方协调提供(费用自理)生活、食宿、水电等驻地三通一场。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车辆在运输作业中必须服从矿上的统一配合和安排,不得无故停工,不得随意乱倒所运输的煤炭,不得随意将运输车辆调离,如运输路线和距离变动,必须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方可。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处罚。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车主在运行中提出不干或中途卖掉所运的煤炭,或装煤行走不知去向,如出现以上现象,乙方必须负责追回车辆所装卸的煤炭。并索赔经济损失。

3、乙方司机与结算人员在未结算之前,必须保管好派车单、结算单,不得遗失或损坏。

4、乙方车辆进矿后,履行运输期间如有车辆跳槽、走穴、私自拉活、弄虚作假、脱离现场,乙方必须在七天内调车补上。如因乙方给的车辆运输价格低于正常运输价格所造成的车辆走失,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在开工十天内将车辆到位,如车辆不按时到位,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期间内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互不连带责任。

五、单价、付款方式:

1火车站货场每一吨到达火车站货场单价 元人民币。

2、乙方在当天的派车单、结算单由乙方的主管财务会计,集中结算单,到甲方财务结账(不含税)。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都应给对方赔偿未履行完期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单方违约,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保证乙方车辆运输,如果停运、停工,必须给停工司机每天、每台600元人民币的停工补偿费。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政府宏观调控、煤矿停开、火山、地震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负责任,不必付出罚款。

5、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原告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以上未尽事宜可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10

托运方(甲方):

开票方(乙方):

一、甲方与乙方签署《货物运输合同》,仅限于乙方为丙方代理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使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中确定的运输货物,实际承运方为丙方,乙方仅为丙方开具相关货物运输发票结算使用,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责任均由丙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确定的运输货物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和社会、法律责任均由丙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甲方与乙方所签署《货物运输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货物运输合同》中条款与本协议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托运方(甲方):

代表人:

开票方(乙方):

代表人:

承运方(丙方):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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