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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合同汇编九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转让合同汇编九篇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二手设备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二手设备为___________,型号,机械序列号__________,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不含税)

二、甲方承诺其对该二手设备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并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二手设备标的物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到期债权等)。

三、该二手设备的交付方式为:以此设备抵购沃尔沃挖掘机部分首付款。

四、该二手设备的质量验收标准为:。

五、自该二手设备交付之日起,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天/月)。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排除,如不能解决,乙方有权退货。

六、乙方付款的方式和期限为:,甲方以该二手设备抵付向乙方购买的台(型号)的首付款。

七、甲方转让该设备用于以旧换新又与乙方订立设备销售合同的,乙方有权将已付的二手设备转让款追加为甲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货款,冲抵甲方已付货款后的余额部分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职责。

八、甲方为满足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条件,须向乙方带给下列证明文件:

1、二手设备的原销售合同、发票;(如有)

2、二手设备的产权登记文件或行车手续;(如有)

3、保证该二手设备所有权无争议、债务已了结、来源合法的声明和承诺书。

九、本协议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此林地转让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准让森林资源位置及面积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坐落于 的桉树树林 亩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 20xx年11月27日至20xx年12月1日。

三、转让金额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壹拾玖万元正(¥190000.00),付款方式为签定合同日预付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余下的肆万元正(¥40000.00)进山砍伐后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合同签定后,现有资源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及其林地配套设施等附着物的所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

2、甲方保证上述所转乙方林地是自留林地,非公益林地,非生态林地,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必须确保乙方正常生产时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如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或正常生产受人为阻挠,一律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造成损失对等的金额赔偿给乙方。

3、乙方林木砍伐申请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原件及村委证明。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合法权,乙方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灾、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寻求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完毕。

5、乙方林木砍伐运输途中,甲方负责林地至公用水泥地道路的畅通。

五、其他条款

1、合同签订日后即时生效,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样据法律效应。

2、合同有效期间,双方一旦发生矛盾,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有向相关法律部门寻求解决的权利。

3、乙方同时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林权证复印件作此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

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 停车位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协议标的物位于 号,具体位置以

及使用范围见购买合同原件(附件合同编号: )。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该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至使用权限期满,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则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转让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车位转让总

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转入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入帐为准。

四、转让责任及相关费用

1、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甲方将该车位所有权转让

给乙方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转让之后,甲方无权再处置该车库。

2、该车位转让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转让或过户给乙方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使用常理

乙方使用该车位须服从和遵守本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及协议收存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应向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商品房(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因自办企业或种植果园,同甲方协商。甲方将自己所拥有的责任地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地面积3.45亩(东西长约10.75米,南北长约218米)东邻李全,西邻关堂,南至水泥大路,北至关丙英。特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原意将关岱岳村城道地耕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愿意付给甲方永久性转让土地补偿费十万元整。

三、转让后乙方在使用该土地时,如与四邻发生因界畔不清等纠纷时,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担,乙方自行处理国家组织管理审批事宜,甲方不负责任。

四、双方交款签名捺印后即视为一次性永久转让,转让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土地使用意图。更不能反悔,如有反悔,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投入的2倍损失,如乙方反悔,甲方不予返还乙方的土地转让费。

五、甲乙双方自转让之日起原土地上的任何事物都归乙方所有,并主动将原政府和村委会发给的承包书自动消除。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捺印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七、甲方负责提供该地土地承包手续复印件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中证人:

转让合同 篇5

出租方: 余幕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上犹县信禾广告装饰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上犹县东山镇建设一路2号房楼顶(现皇家码头KTV楼顶)场地租赁给乙方做户外广告牌设置发布,并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期:

租赁期限**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年。租赁期满,如甲方愿意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含安全、租赁费等项),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20天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在租赁期内,需补交房屋租赁保证金贰万元整。如租赁期满房屋未出现损坏(含渗水、漏水等)等问题,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并按一年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年利率为2.25%)。

二、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

甲方场地租金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共计租金为贰万肆仟元整。其中:如房屋及楼面出现损坏等问题,贰万元的利息不予计算。乙方必须完全负责将房屋所有损坏部分进行维护完好。第一年租金:12000.00元,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需在第一年期满前15

天内一次性付清。从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按每年递增5%计算。每年租金的缴付,必须在前一年期满前15天内一次性交清。否则,视为放弃租赁权,合同自行解除。

支付方式:乙方每年在合同期满之前(每年的五月十三日之前),通过转账或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清给甲方。

三、双方义务及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的广告牌投资的资产价值,属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户外广告牌的绝对安全,并做好相关防雷设施。户外广告牌的安全是乙方广告经营的生命线,乙方承诺:将户外广告牌设备实施财产保险。如发生因户外广告牌安全问题损坏甲方房屋及伤害到他人等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含楼面及楼下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无力进行赔偿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各合伙人及其家庭成员追索财产赔偿的权力。

3、租赁期间,乙方所租场地转让他人,必须得到甲方同意方可进行转让,乙方无权私自转让给他人,否则转让无效,甲方有权收回所租场地。

4、租赁期间,乙方在所租场地要规范安全施工,确保甲方楼面、广告牌的承重及墙体的安全。如因广告牌施工等方面造成的渗水、漏水或广告牌承重压力致使楼面或墙体的开裂等损坏,乙方负责全部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

5、现有楼面的建筑物拆除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在拆除建筑物的同时为甲方搭建约25平方米的简易棚,所需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6、租赁期间,在不影响广告牌设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有楼面晾晒衣物等项相关活动。(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甲方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责任:

因地震、战争不可抗拒的灾害(不含风灾等),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实际租赁时间已收到的租赁费,对在灾害后时间多收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

转让合同 篇6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一套期房卖给乙方。双方签订如下合同:该房屋由菏泽市财政局开发建设,位于长江路西段路北的龙泽花园内,另有车位。

二、由于是期房,因甲方资金困难,无力继续缴纳房款,现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

三、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后,甲方将该房所有权转让为乙方,已交开发商房款由乙方承担,该房以后应缴房款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责。

四、以上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如存在其他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需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中间介绍人一份。

七、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自签订自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7

转让方:__甲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__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以诚信,互利为原则,经友好协商后制订本协议,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将甲方代理的移动业务及甲方开展业务所获得的业务酬金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整。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与中国移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开展相关业务,并对自己所展开的业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干涉与插手乙方的各项业务。

2,甲方有义务承担协议签订前的各项债务,并妥善处理,以保证不影响乙方业务发展和利益。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全额支付转让费、如到期未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有义务承担协议签订后的各项债务债权,与甲方无关。

2,甲方原开展业务所获得的业务酬金将由乙方开具有效发票。

(五)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

2,如甲乙双方有纠纷,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将上诉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约之日生效。

转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8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述KTV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店铺基本情况

1、转让的KTV店铺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该店铺装修情况、设备及货物:详见附件一:财产转让清单

3、该店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户主为 ,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KTV店铺行为表现同意并出具了书面证明。

4、酒街时代商贸城为上述转让KTV店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

第二条 转让费及支付

1、上述KTV店铺的转让费共 元,大写:人民币 ,上述费用中包括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2、租金:甲方与酒街时代商贸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截止到20xx年10月27日止,甲方已付清全部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尚有押金3000元酒街时代商贸城未退。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甲方已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本合同生效后,租房押金3000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置。

3、上述转让费共计 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 元。

第三条 财产的移交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清 元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店铺钥匙、公章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乙方清点后,在财产转让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交付KTV商铺时无任何债务、罚款、欠费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向乙方交付KTV商铺。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4、乙方接手后在营业过程中,若与他人产生经济或民事纠纷,由乙方负责。如该纠纷给 ( 营业执照登记人)及甲方造成损失,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酒街时代商贸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该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决定是否重新与酒街时代商贸城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6、店铺转让后,如乙方如对店铺进行装修,必须经过酒街时代商贸城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乙方经营该KTV店铺,可以使用 ( 营业执照登记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可选择申请注册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甲方对此无协助义务。

2、如乙方使用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罚款、欠费等纠纷,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解决。如因上述原因给甲方或 ( 营业执照登记人)造成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赔偿的费用包括甲方、 ( 营业执照登记人)支付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付清为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二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9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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