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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用建预制厂合同

甲方:长沙金和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土地租用建预制厂合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430194000001387

法定代表人:李金和

乙方:长沙雄湘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根据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长沙县经开区(螺丝塘路5号),长沙广海电磁线有限公司院内甲方未建三号厂房空地(约16亩)由乙方带资新建标准钢结构厂房及厂房内配电行吊等由乙方使用10年,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1.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在原设计未建地址上投资新建厂房,建筑面积5400m2左右。

1.3 乙方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新建钢结构行车厂房,由正规设计院出具设计图纸,设计方案与施工均按建设部门要求组织施工,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并由建设部门组织的专业验收,以及环保、消防及其它部门组织的验收,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上述各项费用。新建厂房以甲方名义办理房产权证书,从设计至工程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验收后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1.4甲方承诺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租金

2.1甲方承诺由乙方投资新建厂房,由乙方使用年,计时自约定建设期到期之日起开始。在乙方使用时间 拾 年到期后,所建厂房如甲方自身不作其他使用,则优先乙方续租使用,同时租金按当时市场价收取。 1

2.2 乙方投入资金在上述租赁土地上所建建筑物及厂房内的配电、行车,其产权归甲方所有,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计时之日起 拾 年内属乙方拥有使用权,拾年后归甲方收回使用权。

2.3 建设期:新建厂房为壹层,厂房内的配电、行车及其它设置由乙方自行设计并投资,建设期为4个月,(建设期自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之日计起)。乙方保证建设期不超过5个月,天气自然灾害除外。

2.4租赁使用年限内,乙方共支付甲方土地租金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元,平均每年一次性支付叁拾陆万元(360000.00)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第一年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从计时之日开始,计算租金,计租期满一年后,提前15天支付第二次租金,以次类推。租金不含税金,如需开具税票,乙方需另行支付税金。

2.5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土地租金,不得延期支付约定的租金,逾期不支付约定租金,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三条 租赁土地的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4个月左右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并做好三通一平交与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关的经营、管理、使用。

第四条 税费

营业期间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法纳税。营业期间的税费,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及配合乙方办理报建手续和三通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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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建建筑物及土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如需要,将土地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不受让的,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务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因转让土地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解除的,甲方承担赔偿乙方一切损失的责任。

(3)新建钢结构厂房验收合格后乙方改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需与甲方协商并恰当补偿甲方一定的租金,其产权归甲方所有,所有建设资金归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建筑物,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6)如遇政府政策规定要拆迁或土地变性等变化时,土地值补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租赁时间未满,甲方按地面建筑物所得补偿按乙方实际未满年限补偿给乙方。

(7)租赁期间,使用权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合作经营主权。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2)租赁使用权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所有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配电、行车需保持完好。但乙方的机械设备及所有私有物品可自行有权撤离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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