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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四川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状况:

甲方将 土地转包给乙方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及养殖业),土地面积 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不违背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继续履行,若与新法律、法规冲突,双方按新法律、法规另行协商,但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流转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转包方式进行流转。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转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林业和养殖业,乙方 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流转价款, 元/亩年。

2、支付方式、时间,签定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10年的流转价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将清理完毕附着物的土地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到发包方(村)办理存档备案手续,甲方应保证其有合法的转包权。

3、甲方不得防碍乙方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应极力协助支持乙方的工作。

4、甲方享有按约定及时收到流转价款的权利。

5、乙方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6、乙方不得违反合同将流转土地另作他用。

7、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给予承包地的各种补贴及奖励。

8、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当将流转土地恢复为耕地。

七、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流转到期后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若甲方所有或拆除、清理不便的情况下,事实上归甲方所有的,甲方应当按当时市场价格给予乙方补偿,补偿的价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当时的基层组织调解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补偿,同时乙方不进行复耕处理。

2、流转未到期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处理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后,应进行复耕处理。

3、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同时,甲方应按前述

第1款对乙方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进行补偿。

八、流转土地交付期限: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立即将自己的承包地清理后交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损失,该损失应包含乙方10年转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尚需支付总流转款3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支付流转价款,按所延期限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3、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变化及不可抗力,军事行为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终止等,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因政府征用、企业占用、开发等行为产生的对甲方承包的土地即流转地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处理征

用、占用、开发等情况。

2、政府及部门给予流转地的补贴、补偿及奖励归乙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2、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附件有: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村民大会决议;

甲方签名及捺手印:

乙方签名及捺手印:

年 月 日

四川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篇2]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五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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