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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合同【热】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买卖合同【热】

土地买卖合同1

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转让期限:本土地转让期限为永久,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___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___元,土地交付后,乙方将土地转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同时甲方有义务将原有的房屋证书、土地资料全部交给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第六条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征地补偿:土地交付乙方后,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收该土地时,土地、地上物等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需要甲方提供各类资料、文件的,甲方应无条件提供到位。

第八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土地买卖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土地宽度约米,土地长度约米,土地总面积约为平方米。

二、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单价为元立方米,转让总价约为人民币万元。(注:最终土地转让总价计算方式:土地转让单价215;实际面积。)

XX、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总价分XX次付清

(1)

第一期,签约日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

(2)

第二期,该土地按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XX通一平时,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

(3)

第XX期,甲方把土地使用法人姓名通过有关部门更改成乙方法人姓名时,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后的有效凭据,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剩余部分。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10%计算;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将土地抵押给任何第XX方,则土地买卖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地款。

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买卖合同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这个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单位(签章):____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注:本合同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土地买卖合同4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_______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流转土地用途

该土地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第三条、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_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南至_______,东至_______,西至_______,具体现状平面图见附件。

第五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_______(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元/亩,(或实物_______公斤/亩),合计_______元(或实物_______公斤)。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第十条、争议纠纷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解决:

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土地买卖合同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商业住宅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的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的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的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的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该期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该期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该期甲方提供所有转让文件。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的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__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第十六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六章 通知和说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受让人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以及中介人各执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住所:

(签字):(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土地买卖合同6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xx市xx,土地面积为xx平方米(折xxxx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xx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xx股权;乙方以货币出xx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xx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xx,绿化率不少于xx,建筑密度不小于xx,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xx万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xx%,计人民币xx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

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xx%,计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xx%,计人民币xx万元,余下xx%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xx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x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xx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买卖合同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约

第四条土地费按每亩,总额为大写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六条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条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___份,公证人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证人(签字)

年月日

土地买卖合同8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代表( 签名盖章):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址:

土地买卖合同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土地转让给乙方使用等事宜达成本契约书如下:

一、甲方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自征地、____________________自南向北第____排____号土地,土地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按总计价款合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款的办法转让给乙方。

二、土地证及村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如需办理房产证由甲方协助办理,甲方确保乙方在此长期经营、居住,并在公共设施(如水、电路)等的使用及维护方面与本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乙方在建房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出现问题、土地纠纷或政府征收及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都由甲方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退回本金及利息。

四、甲方因此事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产及经济纠纷由甲方签约人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本契约书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决不反悔,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承担本契约书价的`双倍赔偿。

六、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买卖合同10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土地卖给乙方所有,土地座落: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产权号:_________卖给乙方,总计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元,购地资金一次性付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甲方保证厂地及地上附着物,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有纠纷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提供相关手续,如不配合,甲方将返还乙方购买土地所有费用,并负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购地资金的10%。

四、合同签定日期起,地面上所有的附着物(一千平方米砖石结构的房屋及两个大棚和两个猪圈包括大门和围墙),归乙方所有,猪和鱼及办公用品归甲方处理。

五、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前,甲方应保护好房屋、厂地及道路的完整。

六、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必须将一切土地相关手续交给乙方。

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此协议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买卖合同11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二0 年 月 日

土地买卖合同1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之土地(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面积:18467.1平方米(以《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地号: _________ ;图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物业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的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买卖双方间的实际付款方式如下:

买方于签约后方式,支付卖方该物业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四条:卖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等)过户所需的税费由卖方承担。同时把合同原件、交款发票原件等一并转移给买方。卖方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该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条: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现状是指_________ 。

第六条:合同双方如任何一方违约时,按交易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本合同及附件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2份,买方执1份,卖方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买卖合同13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乏力,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商品房的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必然导致退房退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所收房款用于房屋开发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还出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买房者关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来买

者与卖者都将遭受巨大损失。那么,国家如果调整法律、确认此类合同有效又会失去什么呢?国家要求集体土地必须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设,这一前提是国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如果补偿费高于出让金,则国家就会遭受损失,如此一来国家就要“赔钱”;如果补偿费低于出让金,则意味着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也就是农民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农民就遭受了“盘剥”。也就是说,补偿费无论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据。而如果确认合同有效,开发商品房使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有“赔钱”或是“盘剥”的出现,国家只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就可以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障碍主要是无法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而这完全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造成,对国家而言轻而易举毫无损失,对房屋的买卖者则是利益巨大。这也就是为什么此类合同在国家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实践中有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原因看,国家之所以调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现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对新兴土地市场的过度冲击,改变耕地大量闲置、用地结构失衡的恶性局面。但是,“社会现象日新月异,立法者有非万能,苟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当性’”。经济的发展,现实的需要,都要求国家调整立法政策,对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阳、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几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园里那样开放;但法律从来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国家、财产经历了最多种多样的形态。”如果一味地因循守旧固守现有法律不变,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最后还有一个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实上的失控已使数量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类合同中来,退房退款必将极大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硬性取缔,不如调整政策而疏导之,毕竟国家的政策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归依。

综上,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在现阶段更为可取。

五、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

基于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可以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策略来对待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待遇。这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体法律与《宪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从财产权的性质看,无论是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土地这种特殊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它们在私法上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内容应是无差异的,即都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虽然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对土地的用途应从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确保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内容相同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此时的制度设计可以传统的地上权制度为蓝本。

第二,贯彻两权分离,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就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不动摇,确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源在市场上合理流动。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土地用途管理和国家总体规划入手,保护耕地、节约耕地,通过集体存量用地的流转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目前,广东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从而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外全新生成一个区域性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被称为土地管理“二次创业”。为有力支持这一改革,广东省在坚持占补平衡、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调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及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农民的资产”正式进入可经营范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三,以上两点主要是对今后立法提出的一点建议,但立法的修订总是需要一个周期,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修订前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根据上述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即确认此类合同有效,但赋予购房者以选择权。这里的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维持使用房屋的现状,如果购房者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则可以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待国家政策调整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

下面进一步阐述一下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

1、解除合同。虽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的现状,比如产权证照办理不能,对购房者权利的保护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权利处于一种不能完全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设立一种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示公平。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商品房市场的走势良好,房价不断攀升,而这种房屋的购买者又往往住房条件差、急需购房。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实是由购房者自己选择,是否让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这种当事人自愿放弃利益的行为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在这种房价持续上涨的状况下,也不宜赋予开发商以解除权,因为那样一来,对开发商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助长开发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况下,所退房款应当只是房屋价款的本金,而不应当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购房者未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购房者交纳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目前体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可能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转让等方面,但这是一个需要协调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对立法方面的建议了。

土地买卖合同14

卖方:(简称甲方)

代表:

买方:(简称乙方)

村民委员会(简称丙方)

代表:

本着互惠互利、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其土地亩一次性出售给乙方,现达成如下销售合同:

一、甲方将其土地亩以1亿元出售给乙方,每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60%,向丙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40%。

三.甲方和丙方出售一块土地的四个边界的限制:

东、南、西、北:

四、甲方和丙方将土地出售给乙方后,乙方有权在购买的土地上独立经营,甲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独立经营的权利。如果甲、丙方阻止或干扰乙方独立经营,后果由甲、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如有违约,应赔偿对方总售价的两倍。

六、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是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永不反悔并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买卖合同15

卖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四至界线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门面楼和空地位于靖边县县城林荫路东侧,四至界线为:东至王家庙村民空地 ;西至林荫路人行道道沿;东面长 米;南至居民 后墙根处,北至居民 南墙根和树巷;南北长 米,合 亩,门面楼 层 平方米,该宗土地门面楼一次性永久出售给乙方。

二、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空地 亩,每亩人民币 元,合人民币 元;门面楼 平方米,每平方 米 元,合人民币 元,空地、门面楼总合计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在20xx年5月份以内乙方开发时无任何争议时,甲方将剩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双方责任

1、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应将该块土地房产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2、该块空地在乙方开发使用期出任何争议、阻挡等事项全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给甲方付不清购地款时,预付款全部归甲方所有,该块土地、门面楼由甲方处置,乙方无权干涉。

4、该宗土地门面楼国家、当地政府部门征收税费规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缴纳。

五、未进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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