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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有哪些历史意义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起草。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简介及历史意义,希望能帮到大家!

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有哪些历史意义
  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

(①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本主义民法的特征。

②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大清民律草案的历史意义

清末,沈家本等人制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部门法意义的民法典,其内容显露出的私权精神至今无法企及。

可惜,该民法典草成于宣统二年,修订时,经“反复详为核阅,逐条添附按说,阐明立法之理”,于宣统三年九月编纂完成。

这部史称中国的“第一次民草”即《大清民律草案》,因清廷的迅速覆灭而未施行,但该法典举凡五编一千五百六十九条,其内容之详,体例之完备,蔚为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