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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防风应急预案(精选5篇)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港口防风应急预案(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港口防风应急预案(精选5篇)

港口防风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规范我市防御台风工作,全面提升台风灾害应对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家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避、抢、救等各项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是全市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各镇(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台风防御工作。有台风防御任务的单位,也可设立防御台风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台风防御工作。

市防指由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人武部、市水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口岸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市融媒体中心、市供销总社、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中心、市便民服务中心、市城投集团、市金城公司、市产业资本投资公司(暨阳湖公司)、市水务集团、张家港海事局、张家港引航站、长航公安苏州分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市防指调度中心”)。

市防指机构组成调整具体由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

2.2职责

2.2.1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御台风工作。制定全市台风防御预案、规程和工作制度,部署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命令。掌握全市防御台风工作动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台抢险救灾,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指挥、常务副指挥及副指挥职责

指挥职责:负责指挥部署Ⅰ级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苏州市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及时请示上级防指调派物资、队伍支援抢险救灾。

常务副指挥职责:受指挥委托,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及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响应级别;指挥外出时,全面主持市防指工作。

副指挥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指挥部署Ⅲ级、Ⅳ级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响应级别。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监委:负责各镇(区)及各防指成员单位在防台工作中对市防指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严肃工作纪律。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台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新闻报道、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公共信息的播发及防灾、减灾和自我保护等公益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人武部:协调相关解放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本市抗台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完成紧急清障等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防台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修复工程等有关防灾减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对上争取;组织实施全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台安全工作,做好学校地下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台建设和应急抢护,组织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防台应急期通信的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器材、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气象、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案件;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抢险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讯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补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和调拨防台市级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应急处置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全市防洪排涝规划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编制防台应急预案,加强汛期安全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外农村市属绿地的林木安全防护、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人防工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公园等重点区域的防台工作;做好紧急防台期间廉租房家庭的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各镇(区)做好危房简屋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制定并实施园林、古树名木的安全保障方案;做好市区行道树木的维护修剪,及时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而影响交通、电力、通信及建筑安全的树木。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各镇(区)做好城镇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广告灯箱、霓虹灯等的安全检查及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加固、拆除或更新;负责督促各镇(区)做好道路排水边井的垃圾清理工作;督促各镇(区)做好镇村河道水面漂浮垃圾的打捞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下穿式立交道路、涵洞、桥梁、重点航段、船舶、港口码头、交通新村段长江堤防等重点部位的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组织在建公路两侧的防汛排涝及水系调整恢复工作;组织所辖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抢险排险;协调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和船舶顺畅通行;发布航道限速行驶和停航通告;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船只、浮筒、浮码头等人员的转移撤离工作;做好航道清障工作。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防洪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应急调度方案,负责防台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做好全市水情、工情监测预警,承担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城区市政排水管网、窨井、边井等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全市农业、渔业的防台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清除全市河道内设置的渔簖、罾网、围网、拦网等定置渔具。

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督促做好商务系统内主要商场的防台保安工作;按照市防指要求做好相关生活必需品的临时应急储备,以及向受灾地区调运生活物资,保障灾区生活资料供应;配合做好口岸系统的防台协调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点)编制防台风应急预案,加强旅游设施安全管理,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防台保安工作,指导公立医院做好地下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负责防台抗灾中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疫指导;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和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应急抢险队伍并开展演练;组织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情信息的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民生保险救助工作;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

市医保局:负责受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参与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情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救灾和公众防御等信息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供销总社:负责供销系统防台安全工作。

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全市网格员向网格内企业、居民等传播台风预警信息,协助开展灾害防御工作。

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和反馈群众防台需求信息,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市城投集团:负责在新建、改建市政道路时,按防汛标准建设地下管网等排水设施;负责做好开发范围内在建或未移交下穿式立交(通道)、地下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

市金城公司:负责做好管道天然气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地下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

市产业资本投资公司(暨阳湖公司):负责暨阳湖区域的防台保安工作;负责做好管辖地下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

市水务集团:承担全市供水设施(除保税区)和10座生活污水厂及160公里生活污水主管网的日常维护和应急处置。

张家港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长江水域的船舶靠泊秩序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长江水域的水上搜救;负责辖区内长江水域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在防台期间视情况实行长江水上交通管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张家港引航站:负责长江张家港段船舶引航秩序和安全,负责引航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水面人员的撤离工作。

长航公安苏州分局:负责长江张家港水域及港口码头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抗台抢险治安秩序。

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用电;负责抢修恢复受灾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抗灾抢险用电供应;当户外输电线受损短路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市电信局:负责通信设施的防台保安工作,确保防汛通讯的畅通;编制并落实好通信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主汛期气候趋势预测、台风预报预警信息、日常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短时临近预警、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对灾害成因的天气分析。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已储备地块的防台保安工作。

市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增加防指成员单位。

2.3办事机构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中心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台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执行市委、市政府对防台工作的部署;组织防台工作的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检查督促清障任务的实施;提出物资储备计划,督促各镇(区)认真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工作;汛期落实值班值守,掌握汛情、灾情、天气趋势以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防指汇报;分析洪、涝、大风等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领导决策参谋;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台知识宣传,总结防台抗灾工作。

2.4应急工作组

市防指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工作督导组、宣传信息组、抢险救灾组和专家咨询组。当全市Ⅲ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视情况调度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当启动II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防台应急工作,及时掌握汛情和气象动态,组织会商研判,发布各类通知、指令和要求。由市府办、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工作督导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防指指令,分片分区进入基层一线,指导相关防御准备,严查隐患和风险部位,督促落实整改、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防指汇报相关情况。由市防指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10个督查组。

宣传信息组:主要职责是收集响应期相关汛情、灾情及工作动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对外宣传,起草对外对上各类报告、材料。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

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落实指挥、队伍、物资、机械、交通、现场保障等工作。组织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组织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调拨、发放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防疫。由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张家港海事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组成。

专家咨询组:负责汛情、灾情分析研判,会商抢险技术方案,提供重大险情现场指导,为防指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由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3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发布预报;市水务局负责江河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根据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1)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

(4)市住建局负责发布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地下空间设施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协助各镇(区)做好危旧房屋等的预警及有关信息发布;

(5)市交通局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6)市水务局负责发布江河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种养殖业、渔业等主体发布信息预警;

(8)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9)张家港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航行船舶的预警信息;

(10)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中心。

3.3预防

3.3.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市、镇(区)防指及各成员单位组织工作动员,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2)组织准备。市、镇(区)防指严格落实台风防御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实现全覆盖、无漏洞;组织各类抢险队伍,随时听从指挥奔赴一线。

(3)工程准备。各镇(区)、市水务局等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和病险工程岁修加固计划,完善防台安全措施。

(4)物资准备。在每年汛前,市、镇(区)防指完成防台物资的补充更新,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抢险排涝机械、设备、车辆等的检修、保养。在防御重点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3.3.2防御台风检查

防御台风检查坚持以块为主、以条查块、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区)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检查并消除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落实防护措施。市防指对全市防御台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3.3.3防御台风巡查

台风影响期间,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安排责任人和巡查队伍,落实巡查任务。

(1)市水务局加强对江河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和防台措施落实;

(2)市教育局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巡查工作及措施落实;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各镇(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4)市住建局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协助各镇(区)做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巡查;

(5)市城管局督促各镇(区)加强户外广告牌、灯箱等高空悬挂物,督促各镇(区)做好道路雨水边井卫生的巡查工作;

(6)市交通局加强道路、航道、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巡查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的巡查;

(8)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加强旅游景区、景点防台设施的巡查;

(9)张家港海事局加强长江船舶防御的巡查;

(10)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巡查,协助重点用户做好用电安全检查;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和设施的巡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可能的危害程度、当前汛情、防御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急响应等级不一定与预警等级完全一致。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苏州市防指启动防御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3)市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4)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6.50米(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且可能继续上涨。

4.2.2III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苏州市防指启动防御台风III级应急响应;

(3)市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0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苏州市防指启动防御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3)市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5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4.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苏州市防指启动防御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3)市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8.0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4.3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指调度中心根据本地台风发展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告市防指按照规定批准和发布,启动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批准,由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中心发布。

Ⅲ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由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Ⅱ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批准,由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Ⅰ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报市政府市长批准,由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4.4应急响应行动

4.4.1Ⅳ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指调度中心负责人主持会商,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密切关注暴雨、洪涝、风暴潮等动向,加强分析研判,协调工程调度,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最新情况,及时传达市防指的决策、指令、通知等。

(2)各镇(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重点加强防御工程巡查和薄弱环节监测,自建的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随时待命。

(3)24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全部撤离。

(4)各镇(区)发生一般险情由各镇(区)正副指挥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市防指成员单位由本单位防汛负责人协调指挥抢险和应急处置。险情处理情况和受灾情况实时向市防指报告。

4.4.2Ⅲ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研判和防御部署,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工作组,加强防台应对指导。

(2)市防指调度中心加强值班力量,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派员参与市防指值班,密切监视气候发展变化,加强对灾害信息分析评估和预测,加强协调工程调度,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最新情况,及时传达市防指的决策、指令、通知等。

(3)各镇(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加强值班值守,加强防御工程巡查和薄弱环节监测,自建的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随时待命。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待命。

(4)24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全部撤离。

(5)各镇(区)发生一般险情由各镇(区)正副指挥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由防汛负责人协调指挥抢险和应急处置。出现较大险情,及时上报市防指,由防指副指挥总体协调、指挥抢险。险情处理情况和受灾情况实时向市防指调度中心报告。

4.4.3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派人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

(2)应急工作组按照市防指部署和工作职责,全部到岗到位,听从指挥部指挥开展工作。组长实时向市防指汇报相关情况。

(3)各镇(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全面调度水利工程,加密巡堤查险,强化堤防防守,及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灾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及时转移船只等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危险场所。12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野外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4)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建的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市、镇(区)防指充分调集备好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机械设备和工具,确保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5)各镇(区)一般险情由各镇(区)正副指挥指挥抢险处置,市防指成员单位由本单位防汛负责人协调指挥抢险。出现较大险情或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市防指,由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总体协调和指挥抢险。险情处理情况和受灾情况实时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4.4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向市政府汇报,由市长主持会商。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台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指集中办公。

(2)应急工作组按照防指部署和工作职责,全部到岗到位,听从指挥部指挥开展工作,组长实时向市防指汇报相关情况。

(3)各镇(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全面调度水利工程,加密巡堤查险,强化堤防防守,及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灾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及时转移船只等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危险场所。6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野外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4)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建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市级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待命。人武部协调安排解放军、武警、预备役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决定采取非常手段、请求苏州市政府和苏州军分区、武警支队支援。

(5)各镇(区)、各防指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镇(区)一般险情由各镇(区)正副指挥协调处置,市防指成员单位由本单位防汛负责人协调指挥抢险。出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市防指,由指挥总体协调、指挥抢险。险情处理情况和受灾情况实时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6)当台风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防指向苏州市政府、苏州市防指报告,请求直接指挥。必要时采取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4.5工作信息报告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指调度中心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

(3)市防指调度中心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处置,视情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制度的规定报告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4.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6.1信息发布

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发布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发布会等。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市委宣传部或市防指审核和发布。

4.6.2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台风灾害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对于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防指按照突发事件报道有关规定,提供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防指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本市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②台风已转弱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本市造成较大影响;③市气象局宣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

应急响应结束由市防指或授权市防指调度中心宣布。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本市抢险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应急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队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张家港海事局、市供电公司等防指重要成员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各镇(区)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沿江较大企业建立符合自身防汛特点的应急抢险队伍。

5.2供电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防台期间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及时抢修受损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5.3通信保障

(1)市、镇(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建本级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2)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等应按照防台风的实际需要,编制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实时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防台期间,市防指调度中心、各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较大企业应当明确防汛值班固定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防指组成人员、各镇(区)正副指挥名单及联系方式要上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相关工作人员也要保证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指调度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等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手段发布防台相关信息,通知群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5.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保障抗台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调度;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制订相应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运和渡口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5.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台风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台救灾物料以及破坏抗台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应急物资保障

市、镇(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及较大企业应合理布局抢险物资仓库,科学配备物资品类,每年合理采购与储备抢险物资、排涝机械、调水设备、救生器材等,做好储备管理和应急调度,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防汛仓储点应便于交通运输,一般按照就近储备的办法,对于一些重点险工段应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市、镇(区)防指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5.7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台风受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的防疫消毒指导、抢救伤员等工作。市医保局组织做好群众医疗救助。

5.8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本市应急避灾场所,市住建局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根据市政府或市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用为应急避灾场所,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5.9资金保障

防台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经费,保障抢险救灾、险工隐患处理、防台值班、防台装备、水毁工程修复及防洪工程建设的资金落实,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5.10决策系统

市、镇(区)防指高标准建设防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部分,实时采集气象、水情和工程信息,准确支撑台风分析研判,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程序。健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区)四级视频会商系统,实现信息快速交流共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主要成员部门建立行业监测信息系统,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依据。

5.11宣教保障

5.11.1宣传

市、镇(区)、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市融媒体中心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台风防御有关政策、方针以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参与防御台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11.2培训演练

市、镇(区)防指应结合实际,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市防指成员单位、较大企业要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行业险情特点,每年组织自建专业抢险队伍进行防台应急抢险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促进相关人员增强应急意识、熟悉行动程序,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6善后工作

6.1灾情统计

台风灾情信息的统计报送应准确、快速、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上报基本情况,并抓紧调查统计,随后补报。农业、水利、交通、电力、建筑等的灾情调查统计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统计,各镇(区)配合调查填报。没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镇(区)防指统计汇总。

6.2灾后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会同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

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实施中按照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市财政局落实救灾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生产,对受灾农户加强技术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做好防疫和恢复生产。

6.3灾后防疫

市卫健委统筹调配医务技术力量,全力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4损毁工程修复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市政公用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相关部门针对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到位。水毁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一年汛前,完成修复,恢复主体功能。

6.5灾后重建

各镇(区)、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灾后补偿

(1)台风灾害发生后,市银保监组应督促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确保理赔到位。鼓励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相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队员办理人身保险。

(2)市、镇(区)防指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镇(区)负责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7总结评估

每次台风影响结束后,市、镇(区)防指及成员部门应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各个方面和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并不断完善提高。

7.附则

7.1有关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中心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苏州市防指备案。

各镇(区)、市防指成员单位编制的本系统(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应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批报程序报批。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港口防风应急预案2

一、工作目标

做好舟山港域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航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舟山市防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预案》、《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我局主要承担以下防台风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

(三)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客运站除外)生产设施设备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和港口服务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

(四)督促、指导、检查全市在建水运工程所属施工设施设备、人员驻地等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

(五)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并做好防台引航等工作;

(六)落实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七)落实局属船舶的安全避风和单位人员、财产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八)组织港航系统灾后恢复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指导”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防台风工作;

(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严密组织,科学防御。防台风工作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与灵活机动处置相结合;

(三)立足于抢大险、救大灾,在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死人、少伤人,将确保人的生命安全贯穿到应急抢险救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五)建立和落实防台风工作责任制,分级分部门负责,保证指令畅通;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一切行动听指挥;发生重大险情和灾害时,必须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的同时,及时请示报告。

四、防台风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综合安全和行业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局属单位、机关(中心)处室和引航调度中心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三防”办),设在中心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港口管理处、航运管理处、信息指挥处、水工质安中心负责人和引航调度中心副主任、安全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上述相关局属单位、机关(中心)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二)组织机构体系图

五、防台风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组织,部署、指挥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2.组织审定局防台风工作预案,研究审定应急措施和抢险救灾方案;

3.按上级指令启动防台风工作预案,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督促全市港航系统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措施;

4.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处置工作;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二)局“三防”办主要职责

1.负责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确保指令畅通;

2.负责编制、修订局防台风工作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检查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

3.负责掌握、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按市防指和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发布局防台风工作预案应急响应指令;

4.负责掌握、分析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情况,组织防台风会商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5.负责督促落实港航系统抢险救灾队伍、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的联络协调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恢复工作,做好灾后损失的统计报告,及时进行防台风工作总结;

7.协助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局属相关单位和机关(中心)处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

(1)负责落实局机关办公场所防台风工作措施和应急物资、装备;

(2)负责安排局机关人员防台风值班工作,落实值班车辆和值班人员后勤保障;

(3)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防台风工作信息;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港口管理处

(1)负责督促、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做好港口经营领域防台风工作;

(2)负责掌握、分析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已备案港口服务船舶、大型港口机械的底数和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动态,并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3)参与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负责分析研判台风影响情况,拟定港区港口生产作业停止和恢复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5)协助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航运管理处

(1)负责督促、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做好水路货物运输领域防台风工作;

(2)负责掌握、分析全市水路货运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动态,并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3)负责分析研判台风影响情况,拟定舟山籍货船防台避风和恢复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4)参与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牵头负责水路货运船舶动态点验及处置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人事处(机关纪委)

(1)负责防台风工作中的人员思想教育、有关奖惩事宜;

(2)负责防台风工作中行政监督、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等工作。

5.计划财务处

负责预算安排,落实防台风工作专项经费,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值班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航道建设处

(1)负责向局在建航道工程传达台风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

(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局在建航道工程防台风工作,及时掌握、上报施工船舶防台动态;

(3)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防台浮筒的维护保养工作,掌握防台浮筒养护情况动态;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安全处

(1)承担局“三防”办有关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确保指令畅通;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信息指挥处

(1)负责掌握台风动态,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2)负责维护港航统一工作平台和防台风工作信息平台;

(3)协助落实水路货运船舶动态点验及处置工作;

(4)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港航企业和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工作实施动态监管;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9.各港航分中心(港航行政执法队)

(1)负责建立健全辖区防台风工作组织,编制、修订辖区防台风工作预案;落实辖区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

(2)负责向辖区内港航企业传达台风预警信息,按照指令启动防台风工作预案应急响应,安排防台风值班;

(3)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辖区内港航企业防台风工作;按指令通知辖区有关港航企业停止生产作业;掌握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动态,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落实水路货运船舶动态点验及处置工作;

(4)协助水工质安中心开展辖区内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人员转移措施;

(5)负责做好所属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6)负责辖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后恢复,做好灾后损失的统计报告,并及时上报防台风工作总结;

(7)负责防台风工作期间港航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舟山引航站

(1)负责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防台风工作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部署;

(2)负责做好各引航基地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和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安全避风工作;

(3)根据有关单位申请或指令,协助做好港域内生产作业船舶、无动力修造船舶等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

(4)协助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1)负责向全市在建水运工程传达台风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

(2)负责掌握、汇总、上报在建水运工程参建人员和设备的底数及防台风工作情况;

(3)负责督促、检查在建水运工程领域防台风工作,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开展协助、配合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

(4)负责分析研判台风影响情况,拟定在建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停止和恢复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5)负责统计上报在建水运工程的受损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尽快恢复建设;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2.舟山市船舶检验中心

(1)负责防台风工作期间相关船舶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工委

(1)负责防台风工作职工利益的维护、监督工作;

(2)负责对抢险伤病人员慰问安抚工作;

14.引航调度中心

(1)负责落实调度人员防台风值班,合理制定港口调度计划,协助港口生产作业船舶及时离港避风;

(2)负责及时掌握、上报台风期间港口生产情况和相关船舶动态;

(3)参与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台风过境后,尽快组织港口生产作业。

六、防台风预案启动与实施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工作动态上报:按照《舟山市防御台风期间信息报送工作规则》要求,Ⅳ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每日16时前上报1次工作动态;Ⅲ、Ⅱ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每日7时、16时前各上报1次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上报;Ⅰ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每日7时、12时、18时前各上报1次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上报。特殊情况下,按照局“三防”办通知要求的频次和时间,上报工作动态。

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局属相关单位和机关(中心)处室按指令和职责开展防台风工作。

(一)防台风应急响应准备

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信息指挥处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发布台风相关信息。

2.局办公室通知外出的相关局领导、局属单位和机关(中心)处室负责人尽快回到工作岗位。

3.航运管理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向航运企业发出台风信息提醒,督促企业合理安排运输计划;掌握辖区在册水路货运船舶底数,汇总相关数据。视情拟定《舟山籍船舶防台避风指令单》,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同意后发送。

4.港口管理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向港口企业发出台风信息提醒,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码头装卸作业计划;掌握辖区大型港口机械、已备案港口服务船舶底数,汇总相关数据。

5.各港航分中心及时向辖区港航企业发出台风信息提醒,督促企业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掌握辖区大型港口机械、已备案港口服务船舶、在册水路货运船舶底数,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港口管理处和航运管理处。

6.水工质安中心及时向在建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传达台风相关信息,督促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汇总在建水运工程相关数据。

7.航道建设处及时向局在建航道工程各参建单位传达台风相关信息,督促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8.其它负有防台风职责的局属单位、机关(中心)处室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防台风工作预案。局“三防”办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相关人员进驻市港航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2.各港航分中心组织“三防”办相关人员进驻港航指挥分中心;掌握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船舶动态,按要求及时上报;组织开展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港航企业按计划作业,提早落实防台措施;落实船舶动态点验及企业相关整改工作;落实所属办公场所防台措施。

3.舟山引航站做好引航基地和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防台风准备工作;协助做好港域内生产作业船舶、无动力修造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

4.信息指挥处根据指令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在内网启动防台风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对于动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港航分中心和局“三防”办相关成员,并督促港航分中心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5.水工质安中心掌握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

6.局办公室制定防台风值班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局系统办公场所防台风措施,按需调配局机关应急物资和装备,落实值班车辆和值班人员后勤保障。

7.航运管理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及时掌握辖区水路货运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所属船舶动态,督促航运企业按计划安排运输作业,提早落实防台措施;牵头落实船舶动态点验及企业相关整改工作,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相关防台工作信息。视情拟定《舟山籍船舶防台避风指令单》,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同意后发送。

8.港口管理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及时掌握辖区港口经营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大型港口机械、已备案港口服务船舶防台动态;督促港口经营企业按计划安排码头装卸作业,提早落实防台措施;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相关防台工作信息。

9.航道建设处督促局在建航道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防台风准备工作,掌握防台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

10.引航调度中心掌握港口生产作业船舶动态,合理制定防台风港口调度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

11.其它负有防台职责的局属单位、机关(中心)处室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按照职责落实各项防台措施。

(三)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进驻市港航指挥中心,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视情组织局领导带班的检查组抽查港航企业和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2.局“三防”办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开展24小时值班指挥;及时下发工作指令,督促各单位、部门加快落实防台风措施,汇总、掌握港航系统整体防台风工作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工作。

3.各港航分中心“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进驻港航指挥分中心;按指令通知辖区有关港航企业停止生产作业,落实大型港口机械防台措施;掌握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抽查辖区重点港航企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落实船舶动态点验及企业相关整改工作;协助水工质安中心检查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协助属地政府落实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人员转移措施;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上报。

4.舟山引航站落实引航基地和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防台风措施,相关船艇防台情况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引航待命工作。

5.水工质安中心视情拟定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作业停止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掌握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危险区域施工人员转移安置情况,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协助开展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检查;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

6.局办公室掌握局系统办公场所防台风工作措施,及时上报。

7.航运管理处及时掌握航运企业防台风工作动态,抽查重点企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督促航运企业落实防台避风措施,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牵头落实船舶动态点验及企业相关整改工作,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相关防台工作信息。

8.港口管理处及时掌握港口企业防台风工作动态,抽查重点企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港口经营企业有序停止码头装卸作业,落实防台措施,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上报。视情拟定港口生产作业停止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

9.航道建设处督促局在建航道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和施工船舶安全避风等防台风措施,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10.引航调度中心落实本部门人员防台值班安排,实施防台风港口调度计划,实施情况及时上报。

11.其他负有防台职责的单位、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四)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相关成员进驻市港航指挥中心;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上级防台指令,及时召开防台紧急会议,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

2.局“三防”办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全面掌握港航系统防台动态情况,加强与市“三防”办、各县区“三防”办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组织协调工作。

3.各港航分中心“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相关成员进驻港航指挥分中心;按照职责结合上级防台工作指令,加强对辖区重点港航企业防台工作的核查,查漏补缺;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4.局办公室组织全局机关进入24小时值班,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进岗到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上级防台工作指令,加强对各自防台工作的核查,查漏补缺;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5.舟山引航站完成全部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防台避风工作;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五)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局“三防”办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三防”办成员严守岗位,实施不间断的协调指挥,及时掌握港航系统防台工作动态情况,当发生危急或造成灾害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处置和组织抢救;如果港航系统自身不能解决,应立即请求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援助。

2.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加强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防台工作动态。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3.在危急状态下,舟山引航站及时组织引航艇和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值守人员撤离船只;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六)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下调

当市防指下调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局“三防”办按照指令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三防”办成员按照相应等级的防台风工作要求,继续严守岗位,实施不间断的协调指挥,及时掌握港航系统防台工作动态情况。

2.分析预判台风影响情况,港口管理处、水工质安中心视情拟定港区港口生产和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恢复指令,航运管理处视情拟定舟山籍货船复航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

3.局属其他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等级的防台风工作要求继续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防台工作动态;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七)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

当市防指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局“三防”办按照指令结束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灾后处置工作;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灾害程度,深入一线指导港航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港航生产。

2.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了解灾情,做好防台工作总结和灾后损失的统计、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受灾情况应在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后3小时内,没有受损失也要电话报告,并做好电话记录;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后24小时内,要第二次书面报告受损失情况,基本确定整个受灾损失情况,如与第一次损失相同,也应电话告知。

3.局“三防”办认真总结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经验教训;按要求做好防台工作总结和灾后损失统计、上报工作,督促协调各单位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4.引航调度中心尽快组织港口生产作业。

七、抢险救灾工作程序

防台抢险救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处置原则,市局、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港航系统抢险救灾,并根据上级指令参加社会抢险救灾。

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港航系统的抢险救灾人员、装备、物资和车船;必要时,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和省厅指令,调度舟山港域的港航企业和水运工程的抢险救灾队伍、装备、物资。局“三防”办及时掌握险情、灾情,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组织协调工作。

(一)各分中心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县(区)政府“三防”指挥部和市局“三防”办。

(二)局“三防”办接到险情、灾情报告,要及时向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了解有关情况,主要是险情、灾情发生地点、性质,受灾情况及可能的扩展趋势,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采取的措施等。

(三)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险情、灾情确定抢险救灾方案,主要内容是抢险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及指挥组织,有关行动保障工作,安全防护注意的问题,与当地政府和受灾单位的联系方法等,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局“三防”办按方案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及抢险救灾队伍,组织实施抢险,同时将获悉的险情、灾情及时通报准备执行抢险任务的有关单位,并保持有效联络。

(五)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在现场指挥员统一指挥下,实施抢险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给局“三防”办。若政府确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时,带队指挥员和随行的机关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抢险救灾行动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需要紧急抢救的人员、物资的地点及周围的险情,上级关于抢险救灾的新措施、新要求,险情、灾情发生地的交通情况,对险情灾情的控制程度,抢险救灾队伍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生活保障情况等。并随时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向上级提出情况报告和决策建议,精心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六)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反馈的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分析,根据抢险救灾需求,有针对性地对抢险方案进行调整,供现场指挥员参考,及时组织协调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和装备物资。

(七)局“三防”办对整个抢险行动做好详细记录,抢险结束后,对抢险行动做出总结,并向上级报告。报告内容通常包括:险情、灾情概况,抢险救灾行动主要经过和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打算,有关统计报表等。

八、附则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结合“防汛防台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我市港航和口岸企业、单位开展防台风宣传,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通过编发《操作手册》等培训材料、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抢险人员等组织开展培训;按照实战要求,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演练。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上级要求或自身实际需要,做好预案管理与更新工作。

(三)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局“三防”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防台风工作预案》(舟港航〔2019〕83号)同时废止。

港口防风应急预案3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渔业防抗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防台风的各项工作,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泉州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泉海渔〔2020〕25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成立区渔业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区海防大队大队长、泉州海警局丰泽工作站站长,东海、城东及泉秀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成员: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后渚、乌屿边防派出所分管领导及各沿海社区主任。

主要职责:根据台风发展情况,部署和指导全区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渔村、渔港等防台风一线指导工作和赴重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二)区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两组”,即办公室、抢险救灾突击组、灾后技术服务组,组成人员和主要工作职责分别是:

1.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渔业防台风日常管理工作,参加台风期间的轮流值班;在台风期间及时传达省、市和本局防台风工作部署,了解掌握台风动态和渔船回港、养殖人员撤离上岸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汛办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台风登陆后,及时了解掌握全区海洋与渔业行业在台风中的受灾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根据防台风工作需要,随时准备深入防台风一线指导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电话:)。

2.抢险救灾突击组。组长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成员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海防大队、海警工作站、相关街道、社区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台风期间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灾后技术服务队。组长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教导员兼任,成员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相关街道、社区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深入灾区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做好技术检修和质量把关;做好灾后水产养殖生物病害趋势测报,养殖区水质监测,为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三)街道、社区主要职责

沿海街道要把海上渔船、养殖防台风工作纳入本单位防汛防台工作之中,落实包户、包片挂钩责任制。组织指导社区干部和渔民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和灾情。

相关社区要将海上渔船、养殖防台风工作纳入社区防汛预案,详细编制海上渔船、养殖人员撤离路线图,建立包组、包片、包船人员与渔民群众之间挂钩联系制度。做好海上渔船、养殖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通讯录,指导渔民群众锚固渔船、加固养殖设施等防台措施,及时组织渔民安全撤离,组织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二、应急响应

(一)台风生成阶段

当台风编号后或南海出现热带低压时:

1.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值班人员接到台风预测时,应与气象、防汛部门保持联系,密切监视和接收台风形成的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并将信息随时上报本局领导。

2.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对台风或热带低压影响范围迅速作出推测判断,对本区渔船作业区范围有影响的,应立即布置防避台风工作,要求作业渔船就近或返港避风。

(二)台风消息阶段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消息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对已正式编号并可能影响我区的台风,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区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组织部署有关人员进入防台风工作岗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相关领导轮流值班带班。

2.区渔业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安排防台风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在防台风办公室值守,及时、准确向街道、社区、船管站、重点养殖企业传达市、区防台风工作部署,通知沿海街道、社区做好渔船回港避风、养殖设施加固和养殖人员撤离上岸的准备工作,了解掌握全区开展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并向区领导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3.社区要利用广播、电话、信息台等方式向群众传达台风消息,立即启动包组、包片、包船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将台风消息通知到海上渔船和养殖人员。

街道、社区要勘察确定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撤离路线以及避风人员安置地点,为下阶段的紧急撤离做好准备。

4.抢险救灾突击组进入防台风工作待命状态。

5.通知区海洋与渔业系统人员开启各种通信设备,保持信息、网络、通讯畅通。

(三)台风警报阶段

当省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后,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对全区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指导全区渔业防台风工作。

2.加强值班力量,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领导轮流24小时值班带班,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分组轮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传达市、区领导或有关部门对防台风工作的重要指示,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通知在海上作业的渔业船舶全部返港,就近进港避风;并及时掌握全区渔船回港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上岸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沿海街道、社区按上级部署协助渔民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街道要加强值班,立即启动包户、包片挂钩联系制度,督促重点社区进一步落实防台措施;社区进一步落实包组、包片、包船联系制度,确保通知到位,不留死角;指定专人了解、掌握本地渔船回港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上岸情况,按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一制作表格(见附件)填报,经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报区渔业防台风办公室。

4.抢险救灾突击组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四)台风紧急警报(含台风登陆)阶段

当台风正面袭击或将在我市沿海登陆,外围风力已经影响我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后,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渔业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定指挥员进驻岗位指挥全区渔业防台风工作。

2.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根据出现险情或安全隐患,组织抢险救灾突击组投入抢险救助工作,并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视情况商请海警、海防、海事等部门支援抢险救助工作。

3.值班人员继续了解、掌握未回港避风渔船和养殖人员未撤离上岸情况,并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通知相关街道采取措施。

4.撤离渔民群众。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按照区政府下达的撤离命令,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业船舶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业船舶人员的撤离及渔排加固、渔业船舶锚固等工作:

(1)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

(2)在10级风圈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6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和渔排上人员撤离;

(3)在12级风圈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主机功率110.3千瓦(15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除停泊在抗风等级12级以上风力的港口、锚地,且主机功率110.3千瓦以上渔业船舶留守3-4人值班外,其他所有的船上人员应全部撤离。

(4)在14级以上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撤离。

5.沿海街道、社区继续做好海上渔船、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全面掌握海上养殖人员撤离及船只进港避风情况,落实停港船只防撞防火措施。对拒不上岸的滞留人员,商请公安、海防等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转移,妥善安置和监管,并采取重点监控和集中监管措施严禁他们返回渔船,及时统计报告人员船只撤离情况和灾害损失情况。

6.灾后技术服务队进入待命状态。

(五)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根据气象部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解除台风警报的信息和指示,及时向沿海街道、社区及渔业信息岸台转发布解除海上台风警报消息,宣告渔业防台风工作结束。

(六)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1.根据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的部署,灾后技术服务队分组赴渔区、渔港、水产养殖区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开展病害趋势测报、养殖区水质监测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助养殖户采购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2.各街道、社区要全力帮助受灾群众做好灾后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并将受灾情况在台风过境3小时内上报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3.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全区渔业受灾情况,汇总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附则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防风应急预案4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我区沿海有关街道、社区、各部门处置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保证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海事突发事件处置流程的暂行规定》、《丰泽区渔业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风期间我区渔业船舶突发安全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丰泽区渔港、天然避风港湾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决定预案的启动;督促沿海街道将浔埔渔港防台风工作纳入防汛工作预案;协调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协调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渔区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决定预案的调整和终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丰泽区渔港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区渔港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启动渔港防台风工作预案,制定渔港防台风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收集、核实渔船进港避风情况,及时向区渔港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组织对渔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2.各有关部门职责

沿海街道、区有关部门在区渔港、天然避风港湾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联合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好渔船就近进港避风和船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1)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加强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密切注意风情、雨情、水情、潮情,及时向沿海、沿江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社区通报台风警报最新信息,将区防汛指挥部防抗台风工作部署、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迅速通报至渔区相关单位,并按时间顺序作好记录,了解渔船回港避风及人员撤离情况,同时派出人员到渔港协助指挥渔船进港避风停泊。

(2)沿海街道办事处:派出人员到辖区渔港、天然避风港湾现场指挥协调,禁止所有渔船出海,通知所有渔船一律就近进港避风,选择背风方向加锚、加缆。渔船进入避风港后尽可能按大小、钢木分类停泊,并做好停泊渔船数量的统计。小型渔船人员应离船上岸避风,同时做好危急情况下的疏导和防撞、防火等安全工作。

(3)公安边防部门:派出人员配合指挥渔船进港避风停泊,必要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渔船停泊有序、安全避风。

(4)区应急局:协助灾区街道做好救灾安置工作,调运救灾物资,安排好灾民生活,积极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5)丰泽海事处:配合防台工作,督促客货船等航运船在避风锚泊时不得阻碍渔港渔船的进港航道,避免影响渔船进入渔港及天然避风港湾进行应急避风。

(6)区财政局:负责渔港、天然避风港湾防台风工作经费保障。

五、应急响应与具体措施

1、根据气象预报,预计风力等级到达8级之前6小时,区政府下达撤离命令,在渔港内避风的60马力以下渔船应撤离所有人员,60马力以上渔船除留守1至2人值班外,船上其他人员应全部撤离上岸。风力在到达10级之前3小时,所有渔船人员应全部撤离上岸。

2、船舶进入渔港避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指挥调度,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避让: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在航船避让抛锚船;外来就近避风渔船必须绝对服从指挥;指挥防台的公务船舶在本港内有优先通行权。

3、根据辖区内渔港的抗风等级,若预计台风来临时将超过该渔港的抗风能力,应及时通过街道、社区通知本港渔船立即转移到能抵御本次台风的安全渔港。由于强风期间渔港的渔船因停泊数量较多可能出现局部拥挤,转港渔船应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挥。街道、社区应及时通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了解拟往避风渔港的渔船停泊状况,及时向本港渔船发布各渔港尚可容纳停泊渔船容量信息,避免渔船挤往同一渔港。同时做好在危急情况下的疏导和防撞、防火等安全工作。

4、山美水库、金鸡拦河闸如急需泄洪,区防汛办应提前通知东海街道、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泄洪时间及洪峰到达渔港时间,及时组织做好渔船锚固、加缆,防止渔船倾斜、互碰和冲走冲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港口防风应急预案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防御台风(以下简称防台风)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抗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广西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加强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决策及下游群众转移工作的意见》《水电站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汛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防城港市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方案》《防城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防城港市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本级预防和应急处置全市范围内的台风灾害,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影响及其引发的衍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以防为主,防避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依法防御,社会参与。

(五)防御重点。

1.组织海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

2.保障滨海旅游、近海养殖等受台风影响人员的安全。

3.组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

4.保障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

5.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

6.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风安全。

7.保障尾矿坝工程、采矿(石)场安全。

二、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防。

1.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台风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工程准备。加快海堤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预案准备。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防台风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督察检查。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察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水利、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文化旅游、交通、通信、自然资源、海事、电力、应急等部门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市政、学校、地质、滨海旅游、交通、通讯、搜救设施、锚地、电力、尾矿坝等防台风工作的检查。住建、民政、海洋、渔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

2.防御台风巡查。

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御巡查制度,组织开展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水利部门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落实常态化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住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要指导各地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教育部门开展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汛防台风督促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对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开展对旅游景区(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对尾矿坝、采(石)场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渔业部门开展水产养殖、渔业捕捞行业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海事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二)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预警;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预警预报。

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和会商结果报告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预警。

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台风预警级别。台风预警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4级即Ⅰ、Ⅱ、Ⅲ、Ⅳ,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同时,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发布暴雨预警;海洋部门根据受热带气旋影响情况,发布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发布洪水预警。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

按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响应。

(2)响应行动。

①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水利、气象、水文、海洋和渔业等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研究台风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提出防御工作意见。

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视频会,并发出通知部署防御工作;市水利局带班领导应驻守值班,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防汛办主任驻守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台风、汛情预测分析;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领导报告;通知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做好队伍和物资调用准备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

③海洋、渔业、水利、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教育、住建、城市管理监督、应急、通信、电力等部门组建防台风工作组和专家组,并根据防御工作需要提前派出。

④气象、海洋、渔业、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做好台风、风暴潮、海浪和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⑤渔业部门做好防台风准备,迅速部署和组织出海作业渔船渔排回港,船上和渔排养殖人员上岸避风避险等相关工作。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全部回港避风,船上人员必须全部上岸避险。做到船只100%回港,人员100%上岸。

⑥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洪水及风暴潮各项防御工作。

⑦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督促检查工作。

⑧教育部门做好受台风影响地区学校的防台风工作。

⑨文化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防台风工作。

⑩海事部门及时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出防台风预警信息,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

住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开展排查并掌握在建工地、低洼易涝地区等区域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高空建筑设施的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落实防台风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救灾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等的准备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作物的抢收,落实对香蕉、果树等高杆经济作物进行防风加固措施。

消防救援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宣传部门做好防台风宣传工作;重点报刊每期刊登最新台风信息,电视台不定期滚动播出最新台风信息,广播电台随新闻节目播报最新台风动向。

通信管理部门按指挥部要求每天发送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防台风信息1次。

电力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保障防台风抢险用电,应储备有多套备用发电机组电源以应急使用。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由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发出防御通知,向有关县(市、区)部署防台风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副指挥长驻守值班室,实行多岗值班,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等信息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和防台风重点地区;视情况调运抢险物资、派出市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地方抢险;加强与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②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和水情的跟踪监测和预警预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③海洋、渔业、水利、自然资源、教育、文化旅游、住建、城市管理监督、海事、民政、应急、交通、农业、林业、工信、通信、电力等部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县(市、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④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市支队做好防台风抢险准备工作。

⑤渔业部门组织海上作业船只、船上人员和渔排养殖人员回港上岸,对拒不回港上岸的船只及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撤离措施。并准确收集海上作业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养殖人员上岸避险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⑥水利部门要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防洪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准备。

⑦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督促检查,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⑧文化旅游部门适时关闭滨海及受台风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⑨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台风对高考、中考的影响,确保考生安全。

⑩海事部门维护运输船舶防台风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住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组织落实各项防风措施,对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以及园林树木进行加固防护。做好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的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尾矿坝的监控,加强采矿(石)场的安全检查,台风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并撤出现场全部人员。组织开展救助受灾困难群众,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与管理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定期报送指挥部。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按指挥部要求每天发送由气象、水文、海洋和渔业部门提供的防台风最新信息2次。

宣传部门继续做好防台抗台宣传工作,电视台不定期滚动播出最新台风信息,广播电台不定期播报最新台风动向。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Ⅱ级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参加的防台风工作紧急视频会商会,研究和部署全市防台风工作;根据会商结果,指挥部加强防台风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防台风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海洋、渔业、通信、电力、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监督、公安、部队等相关部门派员进驻防汛指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由处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科学有效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②防汛办及时将防台风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台风影响地区,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台风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公告。

③气象部门加密预报,必要时每小时向指挥部报送一次台风信息;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风暴潮信息;渔业部门切实做好海上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工作,并将防御情况上报指挥部。

④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河海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⑤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督查检查,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置突发灾情。

⑥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及时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⑦交通运输部门向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对可能发生的大风刮断树木、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障碍物采取措施及时清除。

⑧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公安消防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同时每日向指挥部报送更新灾情信息。

⑩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电力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面积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根据指挥部的请求和防台风工作需要,参与地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Ⅰ级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每天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防台风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请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指挥长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有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坐镇市防汛指挥中心指挥;交通、电力、通讯、海洋、渔业、住建、城市管理监督、公安、民政、部队等成员单位进驻防汛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②气象、海洋、渔业、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

③军分区、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④受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影响地区,适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各成员单位将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抗台风抢险救灾,同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风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台风灾害、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灾情进一步核实。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三)抢险救援。

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出现台风灾害或因其引发的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响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四)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市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台风灾情的,由防汛办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校核。

指挥部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达到新闻发布条件,构建媒体直播间,确保汛期灾情权威发布。

(五)响应结束。

当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指挥部领导

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四、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当台风影响我市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单位保障防台风通信。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指挥部应配备足量应急通讯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重灾区通讯设施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不能及时研判灾情,会商分析。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防台风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台风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保障及劳动力保障;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市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汛办负责调动。各县(市、区)如需要其它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需要调用抢险队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市防汛办协调调动。

4.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市支队、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同级防汛指挥机构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防台风预案,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与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对防汛指挥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运输的顺利进行;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风期间抗灾、救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保证应急救援现场及转移人员安置区的临时供电,保证防汛指挥机构等重要部位的电力应急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公共场所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疾病防治、抢救伤员和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六)转移安置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七)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八)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充足的防台风抢险物资。市本级防汛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台风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市本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九)资金保障。

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与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技术保障。

指挥部要依托防汛指挥系统,与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台风、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台风监测、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快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加强防台风抢险技术培训,提高调度水平和抢险能力。

(十一)科普宣教、培训与演练。

1.科普宣教。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广电部门应加强防台风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防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或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成效。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防台风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本地各类隐患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台风演练。

五、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和重建。

台风影响基本结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民政、卫生、住建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的群众重建家园。

(二)抢险物资补充。

对防台风抢险消耗的物资,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和常规防台风的储备标准,应在灾后或当年及时补充到位。征用的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偿。

(三)损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五)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防台风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习惯上称为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2.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6级~7级(风速为10.8米/秒~17.1米/秒)时称为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米/秒~24.4米/秒)时称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米/秒~32.6米/秒)时称为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13级(风速为32.7米/秒~41.4米/秒)时称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4级~15级(风速为41.5米/秒~50.9米/秒)时称为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米/秒)时称为超强台风。

3.台风灾害: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4.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颁布实施后,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本预案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