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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好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饮食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预防措施: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办事,餐厅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查体,无健康合格证的严禁上岗。

2.与工作人员签订饮食卫生责任书,并与工资挂钩。

3.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4.建立每日对食堂卫生的检查与记录。

5.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报告与通报制度。

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集体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时,应迅速送学校卫生室进行初诊,同时拨打“120”电话或送医院进行医治。

2.迅速向教体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建立食物试尝制度,做好所有食物食品留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

为了规范本医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治法》、《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1、医院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副组长:成员:

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下设办公室,

设于总务科。

2、科室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成员: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

组织制订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集美区卫生局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二、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集美区卫生局、集美区卫生监督所、集美区环保局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医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三、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医院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集美区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医院工会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医院工会有权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医院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医院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五、事故的预防

(一)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三)辐射、化学品工作场所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五)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

(六)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3.5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6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3.7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3.8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2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5现状与趋势

1.5.1海口市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我市为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会城市。一是灾害种类多。除沙尘暴外,我国常见的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等自然灾害我市都存在;二是灾害发生的频率高。由于我市地处热带北缘,属季风性热带海洋气候区,台风频繁;同时,海口具有典型的火山地质特性,城市的大部分地区处于火山地带,或地震高震烈度区域。因此,气温变化明显,降水分布不均,高温干旱、低温冷害和暴雨洪涝等时有发生,尤以洪涝灾害影响最大,危害最重。三是灾后防疫任务重。近5年,我市未发生重大环境灾难与自然灾害后的疫情事件,基本上做到灾后无大疫。但由于我市大部分区域为江、河、海滩涂地,洪涝灾害时有发生,加上气温、湿度较高,蚊蝇孳生,不仅对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危害,而且,灾后存在着较大疫病流行威胁,灾后防疫压力较大。

1.5.2海口市事故灾难现状与趋势。我市事故灾难的主要种类有: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燃气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据近年来统计表明,我市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同时由于我市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力量薄弱,应急救援设备不配套,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人们补救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5.3海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的常见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登革热、白喉、脊髓灰质炎、丝虫病已连续10年以上无病例发生。但近年来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丙类传染病、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发病流行日渐增多。目前,由于全市市政供水、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覆盖率越来越大,一旦受污染,势必引发传染病暴发大流行,随着人员流动增多,新发传染病、其他传染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人禽流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等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这将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构成新的威胁。

1.5.4海口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增多,当前我市社会安全事件较为突出的是: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两抢一盗”犯罪仍是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刑事犯罪仍处高发态势,犯罪的动态化更加明显,暴力化程度还会加剧,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危及基层政权。同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不断增多,而且诱因复杂,连锁反应增强,处置难度加大,比较突出的主要有部分军转干部要求解决“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问题,因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利益纠纷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涉及就业等问题引发的事件。由于这些事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和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比较大,如应对不妥、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1.6概念、分类与分级

1.6.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6.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6.3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6.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6.5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事件等。

1.6.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6.7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各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

1.7适用范围

1.7.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7.2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3)决定启动预警和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控制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并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

(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副市长、海口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由专项预案具体规定)。

2.1.3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为专职,其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督促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4)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5)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6)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9)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

(10)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托110、119、120、122、12395专线台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电话66781720,对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受理,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先期应急处置。

2.1.6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海口警备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口支队支队长或者副支队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7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四个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小组。这四个指挥部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农口的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共卫生的副市长和分管社会治安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各对应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三防办,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2.1.8四个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相应的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概述

详见附件1(略)。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3.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军警部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与报告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建立健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包括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事故灾难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体系。组建工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信息中心、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牵头,其他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参加。

3.1.3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2报告

3.2.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2.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3.2.3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12395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电话667817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3.2.4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3.2.5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3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按照统筹规则、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平战结合、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信息平台为依托,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构建覆盖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并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3.3.2市人民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3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3.4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3.5发生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所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发生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前置处理,并立即报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3.3.6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通知市外事侨务办、市对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3.3.7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4.预警

4.1预警级别

4.1.1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5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海口晚报》或者海口广播电视台统一发布。二级、一级预警可同时通过《海南日报》或者海南广播电视台发布。

4.2预警期的措施

4.2.1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五)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预警的解除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Ⅳ级、Ⅲ级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

5.1.2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市外发生涉及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市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发生特别严重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对台办、市外宣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六)区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5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一)对事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五)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六)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市应急决定传达到事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1.6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5.2扩大应急

5.2.1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5.3指挥与协调

5.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5.3.2市专项预案启动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或者经副市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6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

5.3.8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新闻报道

5.4.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市宣传部门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5应急结束

5.5.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5.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应急结束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所在区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审核后,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件所在地政府牵头,安监、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城管、人劳、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质和劳务征用由当地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善后处理程序: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置—物资和劳动力征用—灾后重建—补偿。

6.2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市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为遇难地区和群众捐款捐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期。同时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任何截留或挪用捐赠资金及物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物的分配、调拨;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卫生部门要组织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6.3保险

保险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写出调查报告,由政府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调查总结应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应急救援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部门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救援组现场救援采用频率、编写代号、使用对讲机联络,同时要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7.3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网络。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必要时,驻市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志愿者应当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队伍分抢险、医务、保障三支队伍。

抢险应急队伍由民兵600人(由每个区武装部各落实150人),公安联防人员500人(由市公安局落实),消防人员30人(由市消防局落实),市机关干部400人(由市机关党委落实),驻市部队官兵1500人组成,由市指挥部调遣使用。

应急医疗队伍由市卫生局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从驻市各医院、社区医疗站抽调人员组成,保障灾民防病、治病。

应急保障队伍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从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和相关单位抽调200人组成,负责应急救灾资金、抢险物资、救灾抗灾物品、后勤车队、食品供给和交通、通信、水、电等应急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区交通部门要保持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每台车辆必须配备2名司机,对车辆进行编号,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要制订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交通管制方案。道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5医疗卫生保障

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和转送医院治疗,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的关键。因此,为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特指定实施医疗救治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妇幼保健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口市中医院、琼山医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与省属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现场消毒、监测等防疫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物资保障

按照四个应急指挥部的分工,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物资保障工作。自然灾害应急,其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其物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其物资由市卫生局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其物资由市公安局负责。同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救援物资的有偿调拨和运输,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7.8经费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各级政府均要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情况紧急时缺多少补多少,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7.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以社区为单位(或企业单位),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区所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应急行动的组织,都必须成立自身的专家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信息库和2种以上联系方式,及时制定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决策措施和依据。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应急预案的信息、专线电话、自救互救、避难等基本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2培训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要组织一次救援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岗。要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各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8.3演练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市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习。演练场所自行设置,但必须安全、合理。演练的目的就是练程序、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时将对各单位救援工作进行抽查。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1.1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

9.1.2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政府应急管理指挥组织体系、政府应急管理原则和责任以及处置过程,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阶段的处理程序,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9.1.3总体应急预案:指市政府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实施综合性应急管理措施的预案。

9.1.4专项应急预案:指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9.1.5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9.1.6监测:指通过设备和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9.1.7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公告。

9.1.8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或者全市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所呈现的状态。

9.1.9先期处理: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市政府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9.1.10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9.1.11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9.1.12紧急状态:指在特定地区或者全市即将发生的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的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宣布该特定地域进入一种临时严重危机状态。

9.1.13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者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它事件。

9.1.14耦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

9.1.15后期处理: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

9.2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件的频发性、后果严重性、可操作性和协调面的广泛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总体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应当制订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9.3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理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由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

9.4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两年评审一次,进行预案演练或经历应急救援实战后要对参与演练和实战的部分进行评审,评审要有制订预案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9.4.1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5责任追究

9.5.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3)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命令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6)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8)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5.2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5.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6监督检查与奖励

9.6.1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市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应急工作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9.6.2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和强化惠城区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惠城区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并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序和科学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要求,预先制定惠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

(1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15)《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

(16)《惠州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17)《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18)《惠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19)《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惠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事故分级

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以及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注:上述内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1)惠城区行政区域内一般或较大涉及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以上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区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工贸企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有害因素需要协调处置的。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镇(街道)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3)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属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事故抢救指挥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手段,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惠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惠城区各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上级预案。预案的体系见下图:

1.7惠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现状

惠城区拥有工贸企业众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45家;还有若干大型批发、零售商业体遍布城区。其工贸业主要包括电子制造业、五金制造业、印刷业、纸制品制造业、塑胶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玩具制造业及其他类。

其中涉及燃爆粉尘、洁净厂房、锂离子电池、高温熔炉、涂层烘干、使用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作业、液氨、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风险较高,是惠城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结合惠城区工贸企业实际情况,辨识惠城区辖区内工贸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淹溺、灼烫、坍塌、容器爆炸、锅炉爆炸、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其他爆炸(含粉尘爆炸、锂离子电池爆炸)以及其他伤害等15种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风险分析如表1-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总述

发生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惠城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时,由区、镇(街道)赴现场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由区指挥部进行协调安排。

2.2区指挥部及职责

区指挥部设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区指挥部工作。总指挥主持区指挥部全面工作,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常务副区长为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为第二副总指挥。

总指挥:区长或区长指定的其他区领导。

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领导指定的有关负责人。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区应急救援预案,做出应急救援决策;

(3)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审定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2.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处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可在事故发生地现场附近安全地点就近设置,与现场指挥部可联署办公。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研判事故信息,为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服务;

(2)接报事故信息后,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具体信息,提请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3)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协调调动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

(5)分析汇总事故涉险区域、人口数量和脆弱人群数量、疏散措施及疏散情况等,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6)及时办理区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4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工作。

(2)区委统战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港、澳、台地区、少数民族人员、宗教组织和外籍人士、华人华侨的相关沟通、协调和应对工作。

(3)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市交警支队江东大队、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负责配合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对制定的相关措施、方案等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5)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辖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网和油气、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下同)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技术支撑;提供辖区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路由图纸及详细资料;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电力能源应急保障工作以及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和紧急配送;有关应急职责在机构改革工作职责未交接落实前,由原部门负责落实。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协调技工院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事故恢复重建、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8)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教育系统、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技术支撑;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区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区公安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等工作;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体育领域及文化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广电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1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置燃气事故和事故调查;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等信息共享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5)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用机械、水利工程施工领域、渔业船舶污染事故、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所需的用水保障;负责渔船渔事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农业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和水利应急物资、资金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范围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技术支撑;组织会商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7)区交通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以及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水运、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枢纽站场等工程施工领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方公路的应急抢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道路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调动特殊工程车辆进行应急处置;依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8)惠城公路管理局:负责协调国道、省道的应急抢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9)惠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和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防控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恢复建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调集事故中所需的特种设备及其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参加现场排险等工作,指导其他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的工程技术支持和资料支持。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工作;转移、控制危险源;协助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生产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5)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软、硬件的技术支撑;负责指导、统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相关应用软件研发。

(26)中国电信惠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城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救援的通讯畅通;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惠城供电局:负责应急救援用电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医疗保险、医疗物资等医疗保障。

(29)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0)区总工会:负责职工的协调和维稳,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东江海事处:负责配合做好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疏散安置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协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属于市直部门职能和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和监管部门,按照《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应的市直部门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镇(街道)积极配合。

2.5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指挥部牵头,组建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或区指挥部指定人员。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发布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指令;

(2)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3)根据专家意见,及时优化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4)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力量;

(5)搜救事故现场受困受伤人员;

(6)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

(7)提请区指挥部协调解决现场应急救援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8)严格执行区指挥部应急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9)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作出紧急撤离决定,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指挥部;

(10)对事故现场周边水体、大气、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对可能影响和危及周边水源、大气等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协调通知周边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1)及时、如实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12)妥善保存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

(13)对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报告区指挥部请求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现场指挥官职责:

(1)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3)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

(4)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

(6)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7)提请指挥部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8)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

(9)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10)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涉外联络组、新闻宣传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共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2.6应急救援主要负责人替补原则

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因各种原因缺位时,由区政府、各部门按领导职务顺序排列予以替补或指定。

3预测预警机制

3.1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惠城区行政区域出现异常突发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3.2预警原则

(1)及时。通过科学监测及相关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各方面的异常情况,及时准确做好研判工作。

(2)客观。通过科技监控手段,客观地反映隐患的现实状态,采取合理对策。

(3)高效。鉴于事故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通过建立健全事故预警预报机制,以备做好应对事故的发生准备。

3.3预警信息来源

区政府负责对全区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相关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的各项信息。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1)区领导批示指示文件;

(2)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3)全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形势分析、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4)气象、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的气象灾害、江河水域、水库水位信息;

(5)区委、区政府政务值班信息;

(6)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及其他途径举报信息;

(7)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通报;

(8)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及其他社会信息;

(9)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初期上报信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与本预案有关的预警信息。

3.4预警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如下表:

3.5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申请:根据各渠道上获取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接收人员逐级上报,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判明预警级别,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2)发布审批: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Ⅳ级预警:区人民政府授权惠城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在蓝色预警基础上,由上级相应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发布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3.6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单位等应立即做出应急准备,进入相应的应急准备状态。

3.7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

(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一般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工贸企业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

区政府、区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在2小时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须1个小时内)上报至市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要立即上报,也可越级上报。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发展态势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采取电话速报,报告人应拨打应急值班电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3)信息报告方式:

①电话速报:情况紧急时,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

②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应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记录。

③书面报送:电话速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

3.8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确认不可能发生一般等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相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4.1.1一般(Ⅳ级)应急响应

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一般或较大涉险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并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区政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决定组织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和专家成立区指挥部,并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应急成员单位传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力量投入事故抢险。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指挥部牵头,组建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以及根据《惠城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事故派员要求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1)区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①与事发地镇(街道)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协调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②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③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④组织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⑤根据事故事态发展需要调动应急救援物资。

(2)区应急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②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③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④其他必要措施。

4.1.2较大(Ⅲ级)以上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工贸企业事故时,按国家、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启动Ⅲ、Ⅱ、Ⅰ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前,应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和应急成员单位配合上级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贸企业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应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向区指挥部报告。

(3)区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4.2.2现场处置

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区指挥部协调应急成员单位、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任命现场指挥官,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工贸企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镇(街道)应急力量。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灾

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火灾扑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工程抢险抢修等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交警、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镇(街道)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设置安全区域和警示标志,同时指挥无关人员撤离事故现场。当地镇(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区各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后勤保障

负责后勤保障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后勤保障方案,确保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调运和食品、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7)其他注意事项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发现存在涉外人员时,由区指挥部通知区委统战部介入涉外人员的救治等相关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官应当立即指挥各专业应急工作组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

4.4扩大应急

当险情进一步扩大,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必要时向当地部队请求支援。

4.5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镇(街道)提供援助。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程序和途径:事故信息经由区指挥部领导审核后,由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和监测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委统战部和区委宣传部负责应对和处理。

4.7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事故后现场的警戒、封锁与保护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是否需要封锁与保护,对建筑物、设施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需要调查、勘察和取证的,按其规定程序处理。

5.2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委统战部、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惠城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改革局、事发企业等相关部门参与。做好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具体分工: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社会治安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保险公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惠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疫情控制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5.3保险理赔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对灾区进行调查,并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公开社会救济资料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5救援总结

现场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送交事故调查组。

5.6调查评估

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订改进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由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过程编写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含应急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道)专(兼)职消防队,承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当应急需要时,由区指挥部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部队和民兵是本区处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等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引导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保持紧密合作,必要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5)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贸企业应急处置专家库。

6.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6.3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符合自身需求的应急物资;各镇(街道)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各级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医疗保险、医疗物资等医疗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分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协调调动特殊工程车辆,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调度派出所、治安大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交警部门负责配合交通道路管制。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设置和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同时建立应急联络员制度,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9社会动员保障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负责规划和建设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有学校、体育馆、会场、广场等场所。

各镇(街道)、区有关单位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6.11技术支持保障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等部门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建立、完善各专业领域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2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服务中心建成前协调市气象局负责配合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和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

6.13舆情保障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加强舆情监控,包括网络、社会、新闻媒体、微博、微信、抖音等信息传播媒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坚决封堵、删除各种虚假信息,及时掌握各类信息传播媒介对事故应急处置的报道及评论,加强正面引导,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

6.14其他应急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惠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专项预案进行保障。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

各镇(街道)、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工贸企业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充分利用本辖区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开展工贸企业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列入培训课程。

7.3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惠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附则

8.1预案发布

预案经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发布。

8.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预案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局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惠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8.5.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5.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或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6术语与定义

(1)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2)预警

根据科学监测结果,判断突发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行动的建议。

(3)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对策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4)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5)应急响应

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6)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7)应急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9附件

附件1惠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2惠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3惠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