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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手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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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红十字会手抄报内容

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一项日内瓦公约第44条的规定,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同样适用)具有保护和说明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指使用标志的人员、器材、车辆、机构等,是受到公约有关条款的保护;后者只是说明或表明使用标志的人员或某种东西,只是与红十字会有关系,或从属于红十字会,并不受公约的保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首先是军事当局的权限,特别是武装部队医疗部门的权限。据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一般应由有关军事当局授权,不得使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在战时,这种受权特别给予从事救护伤病员的军队医疗队,即它的.人员在战地救护过程中可以佩戴红十字臂章;它的救护车、医院船、医疗飞机、医院等可以悬挂红十字旗帜;它的医疗器材可以贴上红十字标志;等等。交战双方应按公约给予保护,不得有违。但是,这些人员、器材、设施、机构等,一旦不再为战地伤病员服务,就不再受公约的保护;医院、救护车等如用于掩护或运送作战部队,那就构成违犯公约的行为了。

日内瓦公约参加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了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一般讲来,红十字会无权使用保护性质的标志,但在和平时期它可以根据国内立法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当然这种使用不含有任何保护意义。国际红十字规定,各国红十字会会员、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训练的急救员、卫生员等,均可佩戴红十字证章、肩章、领章。胸章、帽徽、别针等,最好在这类证章等的红十字标志周围镶饰些花纹,或铸刻上佩戴人员类别字样。标忠尤应尽量小些,不宜过大。红十字会全部占用的房舍,也可涂有红十字标志,或悬挂红十字旗帜;一部分占用的,只在占用部分的办公室悬挂红十字标志;如属红十字会所有而未占用的房舍,只能悬挂不带标志的会牌。其他如救护车、急救站等,如系红十字会所有并由红十字会在使用,也可涂上有或悬挂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会的出版物,或募捐时出售的物品,也可印上红十字标志。向灾民免费散发的救济品,也可印上红十字标志。运往国外的救济物资,贴上红十字标志,还可以得到减免运输费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紧急救济物资还能优先抢运。非红十字组织使用标志,事先须得到有关当局和红十字会的同意,不得自行其是。

  中国红十字会简史

清光绪帝30年(1904年)2月,日本和沙皇俄国为争夺殖民地,在我国东北发动了日俄战争,东北人民被铁蹄和战火蹂躏。当时的社会名扼对此十分关注。工部尚书吕海寰约集上海官纳及各驻沪代表,倡议成立红十字会。由海关道沈敦和等三位中国办事总董与英、法、德、美等国人士组成的外国办事总董们拟定了会章。同年,国际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成立。

红十字会刚一建立,就利用各地绅商将劝募的20余万两款银和清廷颁发的内帝银10万两组派义务工作队赶赴东北,救出难民敦万人,并对他们进行了赈济、救护、资谴和留养。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翌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为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清朝覆灭,1912年将大清红十字会改为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在历次战乱、灾荒中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国际上的重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加入该协会。在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红十字会做了大量救护、赈灾及查人转信等工作。

1950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代表会议,协商改组事宜,并向政务院作了汇报。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报告,亲笔修改了会章9月6日批准了章程和领导机构。10月,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会第21届理事会上当选为协会执行理事。1952年,恩来总理代表政府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关于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等4项日内瓦公约,同年7月,第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因而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

此后,红十字会在爱国卫生运动,卫生救护训练及交换战俘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