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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学考试《公文选读》章节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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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学考试《公文选读》章节名词解释

  第七章 上行文种

呈——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为历届政府所采用的最基本的上行文种。

指令——民国时期上级对下级呈请所作答复的下行文种。

签呈——国民党政府时期行用于本机关、本系统内部,由属官呈于长官的非正规上行公文文种。

韵目代日——按照声调分别排定的韵目序号,在电报中用韵目代表日期的方法。

  第八章 平行文种

质问书——从“书”这一文种分化出来的非规范性文种。在民国时期历次《公文程式》中,均未见明确规定,尚未凝定为文种名称。

公函——始设于民国时期用于无隶属关系官署相互行文的平行公文文种。

反类尊题——先从与本文基本目的相反的趋势、方面落笔并加以排除,以进一步突出关键所在的写作手法。

  第九章 下行文种

1、饬——袁世凯时期上级对下级有所训示、指挥、差委而用的下行公文。

2、草案——公文稿本的专门术语。为草拟、修改基本定型,供审议、通过的公文稿本。交3、片——民国初所设置的中央政府内部使用的特殊下行文种。

4、大总统令——民国时期北洋政府设置的限于由大总统使用的下行文种。包括:大总统策令、申令、告令、批令四个分支文种。

5、封寄——袁世凯政府中期仿照清代“寄信”而设置的由大总统政事堂和陆海军大元帅办事处承发其政谕、军令的特殊下行文种。

6、训令——民国时期设置的由上级官署或长官主动对下级发文时使用的具有指挥性质的下行文种。批——民国时期仿照古代公文而设置的用于准驳呈请的答复性下行文种。

  第十章 其他文种

1、任命状——民国时期授与被任命官员的证书。

2、通电——面向全国范围公开拍发的电报。近、现代随着电报这一迅捷的通讯手段的广泛运用,就重大政事,采用向全国公开发布的特殊形式,即称通电。3、代电——民国时期以快速传递邮件代替电报的一种公文。4、布告——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第十一章 陕甘宁边区新创公文

1、指示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为适应对下级实施政策性指导之实际需要,而创设的新型公文文种。2、决议——民国时期随着议事制度的健全而产生并实际运用的文种。

  第十二章 上行文种

报告——适用于个人对组织、执行机关对授权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用途的上行文种。

知照报告——根据报告制度,依隶属关系,主动向上级所作的报告。

上复报告——根据上级布置、专门要求或询问事项所作的报告。

报送报告——向上级报送文件、资料、表册、物件时,随件附送的简要说明之文字报告。

送审报告——以报送领导机关、法定会议或其他审议机关审查为直接目的的报告。建议报告——用于就相关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供上级考虑、采纳的报告。

2、签报——建国初作为报告的分支文种而设置,由政府部门负责人直接送政府首长批返的上行公文。签呈——机关内部部门对机关首长行文时用之。请示——在吸取解放区文种设置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建国初报告文种的部分用途,于1957年取代签报而设置,主要“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文种。

  第十三章 平行文种

1、函——为了适应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途而设置的平行文种。 请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所用的函。 复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事项的答复。

  第十四章 下行文种

1、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的下行文种。

2、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3、指令——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办法》中创设的下行文种,适用于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

4、指示——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创造性实践,建国后相沿设置的`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的下行文种。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下行文种。

6、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行文种。

7、批示——1957年始设、沿用至1981年以转文为主要用途的下行文种。

8、批示 用于转发或者批转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计划,具有批复作用。

9、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在行政管辖或业务管理范围内传达要求办理、共同执行或广泛知照事项的普发性下行文种。

10、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在实践中,较多地用于党委部门对本级党委行文。在党委系统意见是正规公文文种,在行政系统已将它的功能合并到其他文种中。

11、规定——在行政系统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委系统,规定为主要公文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文规范。

  第十五章 决议文种

1、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或安排的决议类公文。

2、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的决议类公文文种。

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 提请审议事项的决议类文种。

4、草案——文件稿本的一种,指经起草初步确定而提交法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稿本。

5、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的决议类公文文种。

  第十六章 宣告文种

1、布告——建国后四十年中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用于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 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之宣告文种。

2、通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之宣告文种。

3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宣告文种。

4、公报——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他领导人所发布的有关重大事件、决定事项或会议情况的正式公开报道所用的宣告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