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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督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督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1、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①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②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3)三公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1、国际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①保护投资者

②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透明

③降低系统性风险

2、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①法律手段

②经济手段

③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1、证监会、证监局、证交所、行业协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2、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①现场检查

②调查取证

③询问

④查阅复制封存

⑤查询帐户,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

⑥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时,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当事人证券买卖,限制期限不超过 15 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1、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①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②试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③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

2、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①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

(3)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帐户资金

④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

(4)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监高

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商、证交所、登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内幕信息的界定:

A、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C、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D、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董监高的行为可能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F、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G、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H、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I、订立重要合同

J、发生重大债务、重大债务违约

K、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L、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M、董事、1/3 以上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N、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O、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P、涉及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Q、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董监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6)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①行为主体知悉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

②或泄露内幕信息

③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P350-355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保护基金的用途主要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接管、托管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保护基金的来源

①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 20%纳入基金

②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基金

③发行股票、可转债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④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⑤国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捐赠

(3)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由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证券公司在年度审计后,按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4)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交,每年审计后,确定年度应交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5)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制定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定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

(6)保护基金的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7)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业绩考评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①2005.8.30 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②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