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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常见税务处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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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会计常见税务处理问题解答,欢迎大家参考!

会计常见税务处理问题解答

  新办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外购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款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次性收取的房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租赁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