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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书信函1.68W

甲方:

林地经营管理合作<a href=协议" title="林地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乙方:

双方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经营储煤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场地位舲、大小、性质:现甲方有场地一块,场地性质为煤炭储存、集站所用,位于五寨县孙家坪乡阳坡村西南角(阳坡村加油站西侧),长约 米,宽 米,占地面积约60亩,用于煤炭堆存、集站,自愿乙方合作经营。

二、场地使用期及权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五年时间。场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场地管理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无权擅自改变场地性质。

三、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场地的整修、碾压、铺垫及场地所需设施设备的配舲、购买和安装。

2、甲方双方共同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3、所有场地铺垫、人员工资、设备维修产生的费用均由甲乙双方认可后方可支出,费用共同承担(各50%)。

林地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篇2]

合伙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丁方:身份证号码:;戊方:身份证号码:;己方:身份证号码:;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两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名称:)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详林权证所示山地范围内);经营范围:经济林(含速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戊方: 身份证号码:

己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两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详林权证所示山地范围内)

经营范围:经济林(含速生林、果树林)、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经济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林权证有效期内,自2015 年 ---- 月---日起,至 2050年 ---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现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叁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5 年---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作为申请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入股股份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2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的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林地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篇3]

***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双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毛竹资源开发,提高林地利用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足甲方林场字[2015]20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经场党政领导研究决定改变经营方式,以壮大毛竹产业,让利于民,引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并报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执行。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此协议。

一、承包标的、范围和面积

甲方将其管辖的国有毛竹林地总面积***亩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承包地点、面积及万分之一地形图见附件。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可以优先续签协议。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处理。

三、承包费、税费及押金

1、承包期间前五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承包期间第十一年至第**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2、乙方上交甲方的承包费以年为单位交纳。乙方每年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承包费给甲方。

3、如果乙方违约没有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清承包费,甲方按如下规定追缴承包费和利息:违约一个月没有交,按月息1分计算,追缴承包费和利息;违约二个月没有交,按月息1.5分计算,追缴承包费和利息; 1

违约时间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承包经营权。

4、乙方承包期间生产、经营、加工产生的税费以及其它费用,按林业部门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均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中的承包费包括乙方给付甲方工区农户的生产生活救助补偿费在内。

6、为保证协议按规定执行,乙方向甲方缴协议押金**万元(已交纳的合作意向书保证金**万元可抵作部分协议押金),协议期满后,经甲方验收,乙方无违规行为,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给乙方(协议押金不计利息)。

四、竹林管理

1、林木林地权利:协议签订后,林木林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即由甲方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林地中散生的杉木、柳杉、马尾松及其它阔叶林木均属甲方所有。若采伐利用散生林木,由甲方统一规划采伐;如果采伐时损毁毛竹,除去毛竹采伐力资费,双方再协商赔损金额。

2、竹林经营管理: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经营权转让、转租(包)或变卖给其他方。确因法定原因,如乙方企业破产等情况下,在征得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乙方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租(包)给其他方;竹林抚育、施肥及病虫害防治等投资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坚持科学抚育竹林,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3、乙方承包竹林划入公益林的,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归甲方。

4、乙方不得在毛竹林内改种任何其它树种。

5、原有通过引进外资或其它资金建设的林区公路,甲方与投资商签订了有关合同或协议的,乙方应遵守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向投资商交纳有关费用等。

五、采伐管理

1、乙方采伐毛竹时应作好采伐规划设计。采伐规划设计由乙方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成果资料及申请采伐文

件应先报甲方审定并留存一份,方可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乙方批办采伐手续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甲方上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返回的部分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与管理。

3、乙方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2011年5月)确定的“留三(六年)、砍四(八年)、不留六(十二年)”原则进行毛竹采伐作业,采伐后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均匀保留健壮母竹100根/亩以上,严禁出现“天窗”。如果乙方培育笋用林,应将详细的培育技术方案报甲方,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保留母竹数量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六、林政管理

1、乙方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伐,若违反采伐规定,按《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后果的由乙方自负。

2、乙方运输竹产品经过甲方护林哨所时应接受哨所工作人员的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或非法运输竹产品以外的其它林产品。

3、乙方不能向甲方提出办理林权证或林权证转让等事宜。如果出现山林权属或与甲方工区林农有关林地管理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调查处理,确因甲方的原因没有及时处理好的,可核减有纠纷面积的承包费;承包经营期间,如果乙方与工区林农发生除林地管理以外的其它矛盾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应予以协助。

4、乙方应全力规划筹办竹、笋加工生产企业,务求在2年时间内完成,其投资规模不得少于1000万元,以切实提高毛竹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产业效益。为了确保解决林场职工就业,其加工生产用地(限50亩以内)应在林场国有土地范围内,由甲方按国家征地标准价或双方租赁协商价提供,具体用地方式由乙方选择,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5、乙方不得在林区内开办加工厂,以免破坏生态。其边远山区的竹林,确因运输困难,需加工半成品的,由甲方核实批准后方可加工。

6、乙方要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如果乙方因管理不到位,在乙方承包区域内引发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巨大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其它约定

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要维持竹林内现有的设备设施现状不变,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的木材采伐、基本建设、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施工和生产作业。

2、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有关部门争取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竹林项目相关建设(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及相关设备归乙方管理和使用,争取项目的开支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取部分管理费给甲方,管理费用比例双方再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承包经营期间,甲方与其他投资商签订合同修建的运材道由甲方按原签订合同协调解决,不得影响乙方生产经营;工区内现有的其它运材道移交给乙方使用。如果乙方新修建运材道或其它基础设施时,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办征占林地手续后方可建设,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其中牵涉到林农个人使用的土地征用地补偿标准必须按国家政策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属甲方国有林场管护部分的林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同时相关矛盾协调工作由甲方组织完成。运材道建成后归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养护和管理,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无偿移交给甲方。如果本协议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原乙方投资修建的运材道仍归乙方无偿使用。

4、**运材道路由甲方负责修建,在两年时间内完成。

5、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要做好员工及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凡在生产加工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乙方用工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工区群众,同时,考虑到甲方待业职工较多,乙方必须每年从甲方职工中择优聘用管理人员及生产骨干40名左右,并有效完善激励机制。有关聘用条件和员工管理制度由乙方自行制定。

6、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气象等权威法定部门认定的特大冰灾等)造成承包竹林面积或立竹的损失,乙方上交甲方承包费中除林农部分以外属于林场部分的可以按政策予以协商考虑减免部分,以支

持毛竹产业良性发展。

7、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要认真遵守协议规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权,乙方所缴承包押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如果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因国家政策变化,引起协议变更或终止,甲、乙双方各按政策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乙方及甲方办公室、资源管理科、计财科、林产工业科各执一份。

九、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十、此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毛竹林地统筹经营承包小班图表》。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公 章) (公 章)

甲方在场人: 乙方在场人:

年 月 日

林地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政策,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土地经营合作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本组的 土地使用权给乙方用于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生产经营,不再注入资金。不管以后的效益如何,乙方都要保证:第一年每亩每年分给甲方500元红利;从第二年开始,红利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亩每年增加20元,直到合作结束。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十四年,即从2015年12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1日止。

三、四界

东:以 为界

西:以 为界

南:以 为界

北:以 为界

四、道路、水路及其它

乙方所接受的土地周边的道路,甲方允许乙方改造和无偿使用,用电无偿从本组高、低压供电线路上接火等。

五、乙方自主经营蔬菜等农作物生产与管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有用工自主权。

六、合作土地面积及红利分发方式

1、面积:土地 亩(分户亩数和原承包户签字清单附后)。

2、每年均为12月31日前乙方付清甲方红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七、合作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占用费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八、合作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合作期限内,双方应认真履行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一份。

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组长:

乙方:

法人代表:

村委会(法人代表):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林地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篇5]

林木、林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自愿将甲方原承包水源镇水源村坡北二队2012年初经营种植的速生桉及林地(水源镇水源村坡北二队租用地点肯王坡、三江坡、岭猫坡,以附图红线界为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自主承包经营。自甲方与乙方签订《转让林木.林地承包协议书》七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金给甲方,乙方即享有该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权。同时继续继承甲方与水源镇水源村坡北二队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与权利。为确定转让付款及今后的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一. 转让总价值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圆整(320000.00元)。双方签订《转让林地承包协议书》七日内乙方必须按时付款给甲方(以收款收据和双方签名盖章日期为准),否则协议书自然终止。

二. 甲方原有的债权、债务与该宗地作贷款抵押由甲方自行负责,包括该宗地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系。

三. 甲方与水源镇水源村坡北二队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书》以外的参股人员均由甲方处理清楚与乙方无关。林地林权不清楚造成转让后出现纠纷给乙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 转让金付清后,甲方将合同书原件及相关手续一并移交给乙方,在《租赁土地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林地和林木的经营、管理权等由乙方自行支配,甲方无权干涉。

五. 以上协议双方自觉遵守。

六.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 2 0 1 2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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